“太阳能国有”是否操之过急?
2012-06-22   作者:邓海建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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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太阳能等能否“国有”,成了一地鸡毛的话题。起因是日前黑龙江颁布条例,称风能及太阳能属国有。此条例引起网友和舆论的广泛质疑。(6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太阳能等资源能不能国有,真是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辩题。主张国有者的论据,是既有法律的类似规定:譬如《宪法》第九条有言,“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黑龙江的逻辑是:既然“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气候资源又属于自然资源,那么,将太阳能等纳入国有怀抱,似乎也顺理成章。
  然抽象的道理,却悖逆了朴素的认知逻辑。一者,如果太阳能风能等可以国有,诚如网友所言,在大草原上,很多牧民用小型风力发电机,是否涉嫌盗窃或侵占国有资产?二者,从市场常识来看,一切没有人类劳动附加其间的资源,都应该慎言“价值”二字,自然的馈赠、宇宙的给予,只要是有序利用与合理开发,国家应履行的是保护与整治职能,而不是基于利益取得上的觊觎之心;三者,作为地方性法规上位法的《物权法》,特别在第5条明确了世界通行的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换言之,法律没有说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地方就不应该越俎代庖。
  该条例出台的背景,据说是因为近年来,一些企业随意在地方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突出。有法可依当然是执法必严的基本前提。但问题在于:一方面,风能太阳能等勘测与开发之乱,是不是非得以“国有化”的金箍棒才能澄清玉宇?或者说,这些市场化的乱象,有没有更好的整治办法——而不是动辄就“一切都是我的”、“凡事都听我的”?
  另一方面,国家能源局刚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并在能源项目建设、上游勘探开发、电力以及新能源等领域,就民间资本投资做出具体部署。一边是国家鼓励民资介入新能源领域,一边是地方又将新能源资源收归国有、预设门槛——这不仅令人联想起不甘寂寞的“网店征税令”,隔三差五试探一下民意,罔顾电子商务的勃兴规律。那么,刚刚蹒跚起步的新能源,真有必要急吼吼“国有化”吗?
  风是国家的,太阳是国家的,江河湖海是国家的。但千万别忘了,国有是形式,全民所有才是实质——那么,“全民”是什么,难道不是一个个牧场上风力发电的牧民、不是一家家守法开发太阳能的小微企业?厘清这个道理,也许就会发现:“太阳能国有”,确实有些操之过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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