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管理别拿所有权说事
2012-06-22   作者:肖畅  来源:长江商报
 
【字号
  近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做出了回应。《条例》备受争议的地方在于,它将“气候资源”界定为国有资源,而黑龙江气象局的回应则是:《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应归国家所有。
  这个回应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但在法律列举中,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没有包含在其中。虽然《宪法》列举矿藏、水流、森林等为自然资源,但这个“等”字不是个口袋,不能随意做文章。气候资源并非有形、有限的资源,它难以界定所有权。更何况,什么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如何界定,这也不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可以轻易承担的任务。
  《条例》的用意,其实在于规范和规划气候资源的探测。气候资源的探测以及将来的开采,将会对气象乃至自然生态产生一定的影响,政府确有必要对之进行规范管理,管理工作则应由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同时,气候资源的探测、开采,应确保因地制宜,开发、保护要兼顾,并与国家的能源规划和环保工作保持协调,政府借助法律法规而予以规划,也是合理的。但是,这些工作,是否意味着一定要首先界定出气候资源的所有权,这很值得商榷。
  当地气象局一再强调,《条例》中提及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这即是说,一定地区、技术、自然等综合条件作用下,形成了一定的气候环境,这种环境下的气候资源可探测出新用途,可被规模化开发利用,具备新能源的价值,那么,它就成为了自然资源,必定是物有归属,不能随意探测开发。但是,气候资源在自然属性上无法分割,通过区分气候条件来界定所有权,有违常识。事实上,政府部门通过土地规划、生产规划、设施规划等工作,可以实现气候管理,但收归所有权,不仅不必要,而且也不合理,甚至荒唐。
  另外,界定气候资源所有权,还隐含了一个较大的疑问。《宪法》列举中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生产组织要开发和利用,必须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被赋予使用权,而开采所得利益也将面临着政府、企业、公众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最典型问题莫如资源税的厘定。如果气候资源被界定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它也必然面临着这个问题,那么,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不再是免费使用气候资源,它要向政府申请“使用权”。原本,气候资源的探测开采只需要备案,以服务于管理的需要,而一旦资源权属归于国家,探测开采就要通过行政审批——这不仅是管理的需要,更是一种对有限资源的控制手段,这又哪里能够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该《条例》被称为超前立法,赞誉者认为,气候资源管理存在法律空白,黑龙江的地方性立法尝试,可以填补这块空白。但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所能做出的超前尝试,应有它的界限。法律法规,既是工具,也具备价值导向,至少,基本的价值导向是不能随便“超前”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反思国家气候开采利用方面的立法滞后,同时也要警惕地方立法尺度的超前。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艺术品保险:初有尝试未成气候 2012-06-05
· 鉴定评估难 艺术品保险难成气候 2012-03-13
· 德班气候大会“中国角”系列边会启动 2011-12-05
· 新一轮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南非德班开幕 2011-11-29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夏斌:人民币汇率不能一浮了之·[思想]刘宇:转型,还须变革户籍制度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