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磨刀霍霍” 向太阳
2012-06-22   作者:刘海明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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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龙江颁布条例称风能及太阳能属国有,引发广泛争议。当地气象局官员称条例依据宪法。网友质疑称以后是否太阳能热水器也要收费,该官员称条例规范的是企业而非个人。(6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把“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纳入国有范畴,依据的是宪法。那么宪法是怎么说的呢?《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说的都是陆地资源,并没将天上的阳光和风雷雨电归入此列。显然,这是在“等”字上面做文章。
  我们在立法时,应当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岂能妄图把天空给圈起来。气象资源不同于地面、地下资源,一旦立法确定权属,将严重背离自然哲学。比如每年从西伯利亚刮来的风,假如风能归政府所有,西伯利亚季风是归中国所有,还是俄罗斯所有呢?如果归原产地国家所有,这个季风算是对中国领土的入侵,还是学雷锋无偿捐赠的?如果属于前者,请问黑龙江气象局,你们准备如何回击?如果是无偿捐赠的,一旦哪天对方要收费了,是否连喝口西北风都要花钱去买?
  风能和太阳能,包括降水,属于自然现象,人类活动可能影响它们,却不能指着天空,说这块云是我们的,这束阳光是我们的。如果真这么说了,不仅是智商问题,更多暴露的是贪婪。当太阳能和风能带来利益时,覆盖范围内的人民是利益均沾;它们造成危害时,同样是各自买单。假若风能、太阳能和降水真的有归属权,那么诚如网友所言:“若风刮伤我,紫外线射伤我,谁来赔偿我受到的人身侵害?”、“如果台风属于国有,那我们这边年年刮台风,造成巨大损失是不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企业而言,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一旦门槛设立,实际上等于由政府部门做主,将探测到的风能、太阳能指定给各企业去开采,并且规定要上缴利润。如不照办,就收回开采权。如此一来,所谓“全民所有”等于成了部门所有。但面对不受人力控制的万千气象,真的可以“拥有”吗?假如没这个能耐,又何必磨刀霍霍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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