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气候资源国有化涉嫌寻租
2012-06-21   作者:傅蔚冈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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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黑龙江省公布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时,公众无不为其“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论断感到惊讶。气候资源该不该归国家所有,对于绝大多数的百姓而言,这只是一个话题而已,但是对于那些想进入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企业则是一个不轻松的话题。
  气候资源是不是归国家所有?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即便它是一个无主物,任何机构和个人也无法轻易对风能进行开发。以风电为例,这地方适不适合建立风场,需要与当地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决定选址之后,也需要通过征地获得相关建设用地;由于建立风场会影响周边的环境,还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当然,所有的投资都必须经过发改委的审批。即便一切顺利开工,风场还要考虑风电接入国家电网输送到最终用户。
  此次黑龙江省的规定,最大的特点并不是“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规定”,而是该条例中规定的气候资源探测许可,这个规定才是整部法律的命门。整个条例一共25条,有将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讨论气候探测许可。这个许可一出,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又给企业多出了一个婆婆。
  在黑龙江出台该条例之前,法律上并没有对探测太阳能和风能设定行政许可,企业从事相关行为也不需要任何部门的审批。虽然有专家指出,如果要求探测必须报批至少能够避免企业重复探测,能避免太阳能、风能无序开发、过度开发,从而更好地发展这个产业。但是,这可能并非是真正的原因,很有可能的一个因素是部分行政机构看到新能源在今后是一个很有潜力的产业,因此想让自己部门的权力在此“跑马圈地”。
  那为什么有关部门还会认为是一种无序经营呢?确实,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风能开发的热潮,以内蒙古的辉格希勒草原为例,由于风能资源丰富,已经有华能、大唐、华电、北方、京能、中广核等7家央企在此“圈地抢风”,中小企业更是为数众多。但是这么多的企业是不是真的导致了资源的浪费?那倒未必,一个最为简单的逻辑是,在市场经济企业的经营都是自负盈亏中,每个理性的主体都会权衡得失,无需他人过度干预。
  过去的实践是,企业为决定风场选址和电站规模,往往需要精确的风资源数据,通常会通过气象局购买数据,但由于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不少企业选择自行探测。此次黑龙江省的失言在于,不仅为企业的探测行为设定许可,居然还规定探测后的数据要上交,换句话说,本来是企业投入的劳动成果,最终却成为了部门的利益。
  一个以“保护气候资源”为名的地方性法规,却沦落为相关部门的寻租通道,这不能不让人反思。中国新能源的研究,在世界上并不逊色;新能源设备的提供,甚至是世界领先;但新能源的应用却居人之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少政府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对新技术的利用施以种种限制。为何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只是一个设备生产大国,却不是应用的大国?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国有化”给出了一个最好的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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