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归国有”别抬高企业开发的门槛
2012-06-21   作者:张田勘(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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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黑龙江省近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引起舆论广泛争议,有网友指其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目的是为了“寻租”收费。
  昨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回应称,制定法规的初衷是为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由于能源危机、化石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和核能安全的不可确定性,世界各国都把注意力转到开发可再生的绿色能源上,而太阳能、风能便是其中的代表性能源,也是各国大力瞄准和投资开发的主要绿色能源。对于绿色能源的开发当然要有规范,但规范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新绿色能源的开发起到促进作用,而不是抬高门槛。
  黑龙江气象部门的回应虽然明确了探测许可不收费,但增加企业“负担”的并不仅是直接费用,审批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负担”。《条例》明确了“新能源归国有”,又详细规定了气象资源探测许可的设立、条件、申请和批准等,这在客观上可能会限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探测热情,也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从国际上来看,很多国家也在倡导新绿色能源开发,但对这些新能源的权属问题则很谨慎。有些国家也曾有过将新能源明确为国有的声音,但在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最后都被否定。为了保护民间资本开发新能源的积极性,一些国家还专门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绿色能源的政策,比如在德国,新能源项目可获得政府补贴、新设备投资补偿、税收优惠等。
  政府规范绿色能源的有序投资开发是必要的,但不能人为抬高门槛。如果是为了防止企业跑马占荒,影响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那完全可以采用备案制,在有关部门确有证据证明企业行为对新能源开发不利,再予以制止乃至追惩。
  当然,前提是有关部门要提前明确保证企业有序开发的规范,国外有些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德国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要求风车的间隔距离不少于风车螺旋桨长5倍,在北莱茵州则要求8倍。而丹麦政府部门在处理风能相关诉讼时,则明确同一块地的两家开发商均不主张所有权,而是依先占原则解决纠纷。
  相比于审批许可制度,探索明确这些具体的开发规范,或许对新能源的有序开发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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