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障房不能罚款了事
2012-06-20   作者:符启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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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这一规定为打击骗取公租房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
  但是,根据媒体调查,不少网民认为,当前骗取保障房的事件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仅靠罚款等行政处罚,难以起到打击和预防的效果。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骗租骗购保障房应负刑事责任。
  诚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行政机关,我们不能苛求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时,把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考虑进去,把所有的追责手段都涵盖进去,但是如何运用法律,预防和打击骗取保障房,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在现实生活中,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者,不绝于途。我认识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就曾利用法律和监管的漏洞,一人骗购了十四套保障性住房,让自己的亲友使用,却没有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最近媒体报道,河南省新乡市房管局一位科长认购多套经适房,仅仅受到停职处分。据了解,一些地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情况十分严重,老百姓对此已是司空见惯。如此“法不责众”,如此“网开一面”,引起了“绵羊效应”,骗租、骗购者将无所畏惧。从“深圳数十人隐匿财产申请保障房”到“福建龙岩公务员团购经适房”,再到“武汉出现保障房分配‘六连号’”,都是法律和监管漏洞带来的连锁反应。
  骗取保障性住房,无异于小偷盗窃别人的财物,官吏贪污公帑。一个小偷偷几千元,一个官吏贪污几千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一套房子,远不止几千元、几万元,可能涉及几十万、上百万的利益。这么严重的行为,怎能罚款了之?
  域外的法治实践,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我在香港城市大学讲学时,当地发生这样一起案件:香港一对年过八旬的夫妇,男的是香港高等法院退休法官。他们认为自己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遂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政府给他们补助了十几万港币,但民众向廉政公署反映,查证他们在银行有存款两百多万。最后法院以盗窃政府财物罪,判处他们各监禁六个月。虽然香港的民众向法院求情,认为香港自开埠以来,没判过这么年老的人,但法院严惩不贷。由此可见香港的法律有多么严厉,打击骗取保障房的决心和力度有多大。
  为社会底层群众提供保障性住房,这是政府为民众办的实事、好事,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一个方面。而如何将这些保障性住房分配给最迫切需要的群众手里,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另外一面。如果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就好像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将给政府的形象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刚刚起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应该加大立法力度,加大对骗取保障房的打击力度,这样才能公正地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中的问题,取信于民、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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