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红利税引导价值投资
2012-06-19   作者:董登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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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红利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税则。美国的红利税是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也是最值得中国借鉴和学习的。美国的红利税税率按个人或家庭收入高低不同,而设置了高低不同的税率档次,以确保穷人的税率低于富人的税率,以此为穷人减税。
  下面我们再浏览一下其他国家的红利税税负设计:
  澳大利亚: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其红利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过,计税前,它允许从“含税红利”中扣减公司所得税对应已缴付的部分税额,经过扣减后实际征缴的红利税,最高只相当于现金红利的15%。
  加拿大:红利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税率判别较大,但均纳入个人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缴,最高档税率超过30%。
  英国:红利税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对应设置为三档,执行低档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其红利税税率为零;执行中档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其红利税税率为25%;执行高档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其红利税税率为36.1%。
  中国:原先规定红利税税率为20%,但从2005年6月13日开始,红利税减半征收,相当于10%的税率。此外,我国还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用缴纳红利税,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要缴纳红利税。
  目前,在中国A股市场极度低迷的情况下,人们开始讨论是否应该取消红利税。笔者认为,中国至今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而且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卖双边合计税率已降至千分之一,几乎接近零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利,我们不应该一刀切地废除红利税,而应该巧妙利用红利税优惠政策,正确引导市场进行价值投资与长期投资。
  事实上,对于目前中国股市而言,最关键的问题不是缺乏人气,更不是缺乏投机和换手率,恰恰相反,中国股市最缺少的是“价值投资”理念和“长期投资”行动。
  因此,笔者建议:改造中国的红利税。具体改造方案如下:(1)凡是在获得分红前及获得分红后,连续累计持股期不足1年者,红利税税率按20%执行;(2)凡是在获得分红前及获得分红后,连续累计持股期满1年不满2年的,红利税税率按10%执行;(3)凡是在获得红利前及获得红利后,连续累计持股期满2年的,红利税零税率,全额免征。
  为了便于操作,红利税可以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实施。即对所有分红先按20%统一征缴,然后,在投资者卖出时,再按照满足优惠税率的条件来实施相应退税。
  可以预见,如果按照持股期长短,实施“先征后退”的红利税优惠政策,那么,对于引导市场进行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定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一招对于赌性十足和过度投机的中国A股市场来说,肯定管用,尤其是对于“大散户”——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更加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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