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骗取国家补助也应以犯罪论处
2012-06-06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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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该惠及每一名农村学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招致湖北省阳新县受义务教育学生人数频频“闹鬼”。记者在实地调查发现,在官方统计信息中,“蹦”出几千名在学校难寻踪迹的学生领此补助。这种事情并不是一个孤例。
  这些虚报国家补助的行为,通常都是集体行为,往往还是上下级一起欺瞒国家,利益均沾,结成利益同盟。但是,事发后,即使发现一些单位虚报人数,往往以为公家办事为名,逃避打击和查处。有关人员说,因为人员流动造成的多余款项,教育部门会集中起来进行教育建设。因为骗取的款项用于公用,这让他们很理直气壮。而且,反正虚报和骗取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骗取的款项也归政府。
  个人贪污、挪用公款要被判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个人从银行骗取贷款要被判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但是,下级单位骗取上级机关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仅仅因为是“公用”,却没有任何人需要承担责任。这是一桩多好的买卖。从上级机关骗取资金,虽然不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但个人未必没有得到好处,钱骗到,领导公车可以换高配的,公款吃喝的钱也有了,甚至变相给职工建房、发福利的钱也有了。
  这就暴露出法律的漏洞,那些动辄骗取国家资金几百万甚至几亿的官员,居然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这就助长了官员们欺上瞒下,虚报人数、虚报工程成风。而事实上,这些所谓骗取国家资金用于“公用”的行为,一点也不比贪污用于“私用”的行为危害性小。因为,政府和官员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资金,鼓励了其他公民不择手段去达到自身的目的;况且,下级政府骗取上级政府资金,打乱了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虚报了实情,也让其他应当获得补贴的下级政府不能获得应有的补贴;此外,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在阴暗中操作,因此极易滋生行贿、受贿、贪污等腐败现象。
  司法机关要大力查处其中可能存在的贪污腐败问题,并对违规骗取的资金进行追缴,处理相关责任人;立法机关应当适时修改法律,对这种骗取国家补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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