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
2012-05-30   作者:刘英团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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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条全国最大的“Q币犯罪产业链”—一伙由青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涉嫌对上千万台电脑用户植入木马,占中国互联网盗窃Q币犯罪产业链总规模近80%,且形成了制作木马、研发辅助软件、挂马、盗号、贩卖Q币等流水线作业。近日,重庆挖出的网络犯罪大案,再次敲响信息安全警钟。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与传统财产相比,虚拟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独特的虚拟性、期限性,这使得虚拟财产在保护上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在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为这些私有财产提供存放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处置。
  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玩家的个人劳动,在游戏过程中通过攻关升级获得。这个过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还有上网和购买游戏时间的费用;二是玩家直接向游戏运营商购买,或从虚拟交易市场获得,这种买卖直接以货币作为交易。虽然商品是虚拟的,但它与现实货币等价。
  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曾作出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批复还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从此批复中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就是“财产”,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都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用户有实际花费。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据统计,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腾讯公司统计,该公司高峰时期每天大概有10万人次反映QQ密码被盗,还没包括那些实际被盗而没有投诉的网民。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新生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建议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立法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势在必行。同时要对网络犯罪“零容忍”,网络犯罪就是通过各种欺诈、盗窃或黑客攻击的方法,实现侵占用户私密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目的。打击网络犯罪,要像打击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一样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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