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方式多元化是治疗新股三高的“主药”
2012-05-23   作者:阎岳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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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晚间,证监会网站正式公布证监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这是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新一轮改革的第一项措施。这项措施也被看作是医治新股三高的一味“主药”。
  新股三高(高定价、高市盈率、高募集资金)被投资者深恶痛绝。这个现象始于2009年,当时新股首发市盈率上升至46倍,2010年攀升至58倍,2011年略有下降但仍高达46倍。反观之前的新股首发市盈率,1995年为4.14倍,1995年至2008年,首发市盈率在33倍以下,应该说还是处于健康状态的。
  为了医治新股三高,各界开始对2009年以来进行的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进行反思。
  今年2月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经济学家座谈会时指出,要按照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市场价格结构不合理状况,切实解决新股发行价格过高和恶炒绩差股问题。
  随后,证监会加快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步伐,沪深交易所也相继推出了抑制炒新的措施。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重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发行审核。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将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昨日发布的修改办法将成为医治新股三高的一味“主药”。
  首先,定价方式的多元化,既可实现对行政管制的放松,又可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了以询价方式定价,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
  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即定价等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
  直接定价可以强化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中的责任,杜绝单一询价制下询价机构串通抬价的行为,如果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追责也很容易做到。同时,监管层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的做法,可以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其次,对新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将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询价机构产生震慑力,从而实现新股的公平合理定价。
  各界对于加大新股发行中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给予了高度认可。笔者认为,加大对发行人尤其是加大对证券公司的处罚力度,是解决新股发行痼疾的对症良药。此前,对券商在新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弱,往往是谴责了事,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而新规设定的最长为36个月的业务暂停处罚,将对券商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最后,办法的出台仅是第一项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措施,未来,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市场广为诟病的新股三高将被逐步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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