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与私募将殊途同归
2012-05-10   作者:袁东(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金融,原该力避整齐划一,可偏偏监管者却常常有着强烈的整齐划一心理偏好和行为倾向。用这一视角观察目前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格局与动态,可以发现不少新的线索。
  原本,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作为私募类资产管理平台,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类机构历经了多次转型,直到进入新世纪好几年后,被允许参与发起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为投资领域的信托产品,才真正开始了市场化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而真正资产管理掀起市场化专业化高潮的,还是过去六七年间大规模兴起的各种私募类基金管理机构,包括股权投资管理和近期刚露头的债券投资管理。
  作为公募类资产管理机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基金产品设计销售等,都受到严格的审批制管理。迄今,基金管理人全是公司制组织方式,且由国有金融与非金融企业充当第一大股东。尽管这一领域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特定的资格考试,以及有特定的从业要求,但在国有机构控股之下,不管他们经过努力所管理的基金规模有多大,创造的效益有多高,照样是国有资本的“雇佣者”,无一能在基金管理公司拥有股权。甚至,即使经营业绩良好,对自身经营管理地位能够维持多久,也没有多大把握。
  这种行业特许管理制度,造就了典型的整齐划一格局。不管基金管理公司有多少家,其控股股东性质,组织结构,基金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与方式,投资风格,收益分配模式,激励约束机制,经营管理理念,以至内外部矛盾和问题等等,基本趋同。他们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也随之一步步萎缩。
  由于日渐积累的矛盾,这个问题在现在行业制度下很难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稳,核心管理团队与股东利益不一致,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真正有能力的基金经理因为所得与创造的收入不对称,正受到私募基金管理业的吸引,跳槽频繁。这严重冲击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而对私募基金,迄今没有哪个机构给予明确而严格的管理,因而也就不存在造成整齐划一格局的制度因素。在市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发起成立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机构与私募基金,都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自由进出的结果,是这类机构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所提供的机制,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
  无论基金管理人,还是基金本身,私募基金在组织方式上,既有合伙制,也有公司制。商业模式、基金类型、投资风格、管理和营销方式等,也就各显神通,五花八门。最主要的是,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本身就是基金管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基金投资的收益风险、管理机构的盈亏、核心管理人员的利益责任之间,浑然一体,高度一致。正是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对那些有抱负和创业热情而又不满足体制内资产管理机制的人员,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没有了行业特许,就没有了整齐划一,也就有了活力和创新。十年前起步的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业,在过去五六年间,发展迅速。投资领域既包括证券市场,也包括非上市企业或项目股权。据有关统计,截至去年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3万多亿元,与公募基金业不相上下。
  当然,也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私募股权投资,PE或VC,似乎成了时尚,大家趋之若鹜,难免泥沙俱下。有些私募投资管理掺杂着随意集资,甚至高利贷式的诈骗。这固然是一个行业草创期必经的阶段,但也反映了抓紧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的必要。当然,修改和完善涉及受托资产管理的“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制度,绝不意味着需要哪个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更不意味着整齐划一的特许。
  其实,公募或私募,仅是两种不同的营销方式,作为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内在本质,则完全一样。不应过于从公募或私募的角度,来认识和对待资产管理行业。究竟采取哪种营销方式,应完全依据如何有效地发起设立和管理基金而定。由此,作为公募基金经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继续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但应在管理公司的组织方式上放开,既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制,更没必要非得让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至于管理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理应完全交由机构自主选择。
  同理,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允许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其实,几年前推出的“特定机构账户管理”,以及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投资,就属于典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对这类机构,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产品,都应实施注册制或备案制,只要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就应宽松监管。只要符合某些基于市场原则确定的标准和条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也可发起设立公募基金。如此一来,既可鼓励和促进现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经营,拓展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有利于进一步活跃中国的资产管理市场。
  这种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负责任的有效的投资管理服务的殊途同归发展路径,在未来的中国是可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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