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岂能“救济”楼市
2012-05-09   作者:林喆  来源:中国证券报
 
  江苏扬州近日出台新政,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最高奖励达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在楼市调控不放松的大背景下,扬州市此举显然有悖于中央调控的“一盘棋”。而拿公共财政救济楼市的做法,更是欠纳税人一个合理说法。
  业内人士指出,扬州出台救市政策主要因为当地楼市和土地市场冷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压力增大。楼市“冰冻”,一方面造成土地出让金锐减,另一方面也导致房地产市场交易税费降低。统计数据显示,扬州市商品房成交量持续萎缩。4月扬州市区商品房合同成交面积12.5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17%,环比减少17.12%。当月合同成交商品住宅共714套,同比下降16.69%,环比减少24.20%。
  按照扬州市财政局、房管局联合出台的通知,个人新购买的成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千分之六的奖励;对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奖励;对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千分之四的奖励。显然,扬州市购房奖励的范围已经突破了刚需人群。120平方米以上一般属于大户型,客户定位于改善性购房人群,对这部分人群同样给予购房奖励,显然已不是保障“刚需人群”。扬州楼市新政的目的无疑是刺激整体楼市。
  值得注意的是,从奖励资金的来源上看,扬州新政更是欠纳税人一个合理说法。根据通知,扬州楼市新政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每月初,由市区财政部门向区房管部门预拨本月成品住房奖励备付资金,每月下旬后5日内结算实际发生额;每个季度末后10日内区财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算一次实际发生额,并及时下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财政资金来源当地全体的纳税人,理应用于为全体市民提供公共产品,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税原则。但是,扬州新政直接将纳税人的钱用于奖励购房者,虽然奖励款项的总额并不是太高,但依然有悖于财税支出的公益性宗旨。
  其实,自2011年下半年来,合肥、南京、常州、中山、芜湖、广州等超过30个城市出台不同角度的楼市微调政策,政策微调内容涉及限购变化、土地出让、普通住宅标准、税费优惠以及购房补贴等。总体来看,地方微调楼市政策主要是放松限购,补贴的方式则侧重于退税。像扬州那样直接拿财政资金奖励全体购房人群的做法实属罕见。
  地方财政问题应通过产业转型来化解,而不是重新走过去的老路;房地产调控的成果更应加以巩固,而不是逐步被侵蚀。专家建议,中央政府应敦促地方加紧落实和持续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保证房价合理回归。在面对地方政府借各种名义放松调控时,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绝不能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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