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家通吃”不等同于垄断
2012-05-04   作者:赵晶  来源:经济参考报
 

 
  赵 晶

  奇虎和腾讯最近成了法院常客,两家业内著名的互联网巨头谁也不让谁,争相提起诉讼:奇虎360起诉腾讯垄断案,索赔1.5亿元;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索赔1.25亿元。
  互联网时代的官司多如牛毛,利用反垄断调查来互相指控的不在少数,国外此起彼伏,国内也不甘寂寞。微软历年来遭遇了不少反垄断诉讼和调查,互联网搜索中排名第一的谷歌也频遭起诉。甚至可以调侃地说一句,“没遭到过反垄断诉讼的公司不是好公司”。
  不是吗?拿破仑说过“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理,“不想当行业老大的企业不是好企业”。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不仅销量要逐步上升,市场份额也是越大越好。因此,所有被指控涉嫌垄断的公司,基本都是业内翘楚,占据行业内领先的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地位。这也是现在互联网界经常出现的“赢家通吃”格局,张朝阳就在一次讲话中提及,互联网日新月异,做互联网的人非常幸运也非常凄惨,“赢家通吃”,一个东西爆炸了,如果不反应的话最后只会一无所有。占据行业高位的公司或者人才握有的筹码越多,留给别人的利益空间也相对越小,但这种现象并不能简单地用垄断一词来概括。
  当然,我国能在互联网业内打起像模像样的垄断官司,是法制的进步,也是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垄断与反垄断,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诉讼的永恒主题。以技术为立身之本的互联网企业,需区分“赢家通吃”与垄断的区别,寻求自身发展机会。
  反垄断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利器,但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垄断,不能仅凭市场份额。一个企业凭借其独有的技术和产品取得较高市场份额,说句大白话那是“凭本事吃饭”,哪里有比不过人家就说人家垄断的道理?因此,在技术上占据领先地位,并始终引领着技术发展潮流的企业,天然地具备“赢家通吃”的企业战略,并不能归为垄断。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对手是“赢家通吃”还是垄断,反垄断法律是常备武器,可以随时用来“防守反击”。这就考验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能力,怎么才能用得恰如其分,既利用反垄断保障公平,又避免反垄断过度而使效率受损,分寸力度并非那么好拿捏。
  奇虎和腾讯两家公司都心知肚明的一点是,打官司只能是营销战术,真正的营销战略,还是创新。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高新科技行业呈现一种“用户高粘度”现象,比如腾讯的QQ,新浪的微博等。这种用户粘度很高的产品往往天然地形成了一种垄断格局。要冲破这种格局,技术进步必不可少。一则,占据行业领先地位的产品如果停止技术进步,必然会被淘汰;二则,新技术往往会改变行业竞争格局,谁在技术上领先一步,谁就有可能后来居上。从这个角度看,诉讼与反诉讼固然要善加利用,潜心开发下一代产品显然更具有根本意义和长远价值。
  苹果公司就可成国内企业的参考:作为一个占据行业垄断地位的数码产品提供商,苹果也屡遭反垄断诉讼,就在上月,美国司法部还正式向苹果公司及五家电子书发行商提出起诉,控告他们集体哄抬电子书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但苹果的营销战略之一是不断提供更新产品,使用户永远对它充满新鲜感,永远对它怀有想象和期待,从而保持长盛不衰的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市场份额。苹果的经验告诉人们:遭遇反垄断并不可怕,怕的是失去创新能力,只要拥有超强的创新能力,对手就很难把你击垮。这也就是“赢家通吃”和垄断的真正差别,不靠资源垄断、不靠政府指令,在技术上永远锁定行业顶级水平,才是既达到占据大量市场份额,又规避垄断诉讼的发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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