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毒产品”说一声道歉为何这么难
2012-05-03   作者:彭一郎  来源:证券时报
 

  毒胶囊事件爆发之后,舆论将炮火对准了无良药企和失职的监管部门,同时,为“毒产品”做代言的明星也成为人们质疑的焦点之一。
  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等9位明星分别代言了修正药业的斯达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观察,这些明星近年获得的代言费总额将近2000万元,而孙红雷个人则以两年400万元居首。媒体质疑,这些为“毒产品”做信用背书的明星,是否面临良心拷问?当然,和三聚氰胺、霸王洗发水致癌事件等一样,为产品摇旗呐喊的明星无一道歉。
  有一种常见的辩护声音,就是明星本质上也是普通人,他们不具备任何对所代言产品的质量做出辨识的专业能力,只要在代言时,产品没有被监管部门查出问题,商家能提供各种符合认证的合格证书,那么就不需要再为之承担责任。他们和普通人一样也是受害者。
  明星真是受害者吗?作为整个有毒产品利益链中的一环,明星从中获得了巨额的利益,他们只需手捧一盒自己并不了解的产品,饱含深情地宣称“放心药,良心药,管用的药”,百万钞票即入囊中。部分名人更是滥用其知名度,代言只问价格、不问质量,频繁出现在不实和虚假广告中。当产品出事,却撇得一干二净。这不仅没有做到权责对等,也不符合整个社会的道德认知。
  明星在代言中,实质上用其个人形象信用为产品做了担保,客观上诱导了许多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当一瓶蒙牛酸酸乳被贴上超女标签时,其销量就增长了3倍之多;当斯达舒在张丰毅、孙红雷的代言之下,销售量就一直稳居国内胃药销售的第一宝座。你无法阻挡消费者心中的这种“信任迁移”、爱屋及乌。
  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作为为产品竭力鼓吹的明星,即便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起码该承担合理的社会责任。葛大爷就曾因代言虚假广告而全额退还代言费。而其他在更加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中代言的明星,对公众说一声道歉,有这么难吗?假若能将代言费用于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是能获得更多的谅解吗?
  国外在明星代言方面的处理方式,显然更加成熟。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在加拿大,代言广告绝不允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因此,国外明星代言都更加谨慎,会避开食品、药品等危险品类。反观国内明星,有利即往,事故发生后则无人担责,不禁令人唏嘘!
  目前我国《广告法》中,责任主体仅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则无任何约束。在《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虚假产品被查实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私人诉讼作为基本条件,在目前诉讼环境下这一条基本形同虚设。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虚假代言成本极低,自然是造成虚假代言肆无忌惮的重要制度因素。但明星自身要想不每次都成为舆论炮轰的对象,还应当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担当!

  (作者系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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