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改制的逻辑
2012-05-03   作者:谢丹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出炉后,各位专家褒贬不一。原想讨论一下新股发行的权力是否应当下放,但觉得问题应该提得更广泛一点,即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沪深交易所是否应当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上市。
  从全球的经验来看,早期交易所的形式多为会员制,旨在为会员们搭建一个交易平台。交易所的收入通常用于改善这个平台提高其运行的效率;交易所多为非盈利组织。1993年斯德哥尔摩交易所改制为盈利组织并上市,此举并未立刻产生连锁反应。但随着IT行业的迅猛发展及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全球主要交易所自1998年以来都先后改制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且其中大部分都已成为上市公司,唯有上交所、瑞士交易所、深交所尚未改制。改制后交易所间的收购与整合此起彼伏,全球证券市场跨地区竞争日趋激烈。
  中国在人民币国际化以及资本账户逐渐开放的大前提下,沪深交易所有必要对将来的国际竞争有所认识,准备改制。即便是当下,随着大型国企上市项目趋于尾声,深、沪交易所在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上的竞争在所难免,不如尽早改制,以提高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
  改制后权责也更为清晰。比如,各交易所可以制定适合自身优势的上市和退市规则,审核上市资料是否齐备,同时也需责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适时、准确、公正,并需配合证监会对可疑的各种行为进行调查。为了吸引企业上市及股民参与投资活动,各交易所都将有意愿提升上述各方面的素质。
  当然,并不是说不改制交易所管理层就不能很好地面对竞争,但这是取决于谁坐在CEO的位置上。在格拉索任纽约交易所CEO时,虽然当时纽交所仍是非盈利组织,但他积极面对纳斯达克的竞争,竭力扩大纽交所的霸主地位。他精力充沛且善于捕捉机会。
  股民所关心的问题除了交易所的交投效率之外,更担心的是他们的权益是否受到足够的保护。从这一点来看,不论交易所是会员制还是股份制,也不论上市最终由谁来审批,其上市企业涉及金融欺诈的个案总是难免的。问题是股民在受到欺骗时能否讨回公道。这就有待于法律法规和执法方面的改善。鉴于小股民势单力孤,中国有必要引入集体诉讼条例。
  互联网泡沫于2000年破灭后,2001年出现大量集体诉讼,其中有相当数量是对IPO过程中利益冲突及忽悠民众的分析报告提出的指控。此类诉讼在法庭胜诉比较困难,比较容易的是当上市公司出现造假的情况。在安然(Enron)和世通公司(Worldcom)的集体诉讼案中,投资者分别获赔72亿美元和61亿美元(当然其中一部分需拿来支付诉讼费)。在72亿美元的判罚中,摩根大通、花旗及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挨罚的还有安达信,美洲银行,雷曼等。所有在1997年9月9日至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倒闭为止这一期间购买安然股票的股民都获得了赔偿。
  中国股民何时才能等到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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