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要成功 退市标准必须强化
2012-05-02   作者:杨国英(财经评论员)  来源:东方早报
 
  在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半年之际,深化股改告别前期的吹风预热阶段,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似乎已正式拉开帷幕——五一节前的一周内,证监会连发政策组合拳,分别降低期货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收费标准,并正式公布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沪深两大交易所亦几乎同时发布主板及中小板退市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毫无疑问的是,迄今为止,A股市场成立22年来最为严格的退市制度已然成形。但是,考虑到退市标准的有效量化、中小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以及当下股市诚信严重缺乏的现状,此番推出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显然仍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
  就退市标准的有效量化而言,此番沪深两大交易所设定的“净资产为负(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个会计年度)、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交易日上限,上交所为30天,深交所为20天)”的量化退市要求,虽然比现行对应的退市标准要严格许多,但是在实践中,缺乏明确资产减值设置的“净资产为负”的可能性可谓万分之一,“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都仅需极小成本的操作即可避免。
  事实上,在上述量化退市标准的基础上,我们还有必要推出其他量化标准进行有效弥补。比如:以四个会计年度为准,主板上市公司总资产连续低于1.5亿元、中小板上市公司总资产连续低于1亿元,则强制退市。再如:对衡量企业偿债能力关键指标的流动比例和速动比例,亦可考虑列为量化退市标准,对流动比例低于100%、速动比例低于60%的上市公司,可以对其进行退市风险警示,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如此,可以考虑对其强制退市。
  除量化退市标准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之外,针对中小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亦有必要加强。在此番推出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虽然设计了“退市整理板”,给予投资者退市前30个交易日的处理时间,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举仅能避免中小投资的“彻底阵亡”,而不能解决中小投资者的“深度割肉”。对此,有必要参照新加坡证券监管制度,对大股东恶意圈钱而无奈退市的上市公司,强制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优先赔偿,直至违规大股东彻底破产为止。
  此外,在沪深两大交易所公布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对“市场操纵和欺诈无条件退市”的明确,亦是此番征求意见稿的重大遗憾之一,更有违郭树清主席关于“零容忍”的再三表态。对此,参照美国三大主板市场,我们会发现,前有全球最大的电力公司安然因造假而破产,后有(2010年以来)30家左右的中概股上市公司因欺诈行为被摘牌退市。与美国证券市场对造假的超低容忍度相比,我国当下仍然过于宽松。
  作为对上市公司形成强制约束力的退市制度,其未来实践层面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本轮深化股改的功败垂成。我国A股市场22年的发展史,已经明白无误地告之,要避免演化成大股东(含券商、中介等)又一轮的套利盘剥,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退市制度,其退市标准显然仍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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