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体诉讼等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
2012-05-02   作者:李允峰  来源:证券时报
 
  据报道,沪深证券交易所4月29日分别发布改进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文件,涉及沪深主板和中小板市场。在思路和总体框架与创业板退市制度一致的情况下,主板增加了营收低于1000万作为退市条件之一。
  推进退市制度,将垃圾股赶出证券市场的做法深得民心,也必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但是,笔者建议在主板退市制度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需要有更周详的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上市公司在退市活动中出现的损害他人的情况,应当制定和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除了追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上市公司退市时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主板退市制度设计中,如何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笔者提几条建议:
  一是可以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不要求投资者付出任何成本,但对违法者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如果索赔成功,发起的律师行还可以获得总赔偿金额30%左右的分成,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律师行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违规成本,而投资者诉讼却几乎没有任何成本支出,投资者的诉讼收益总是大大高于诉讼成本。
  目前国内实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要求权利人必须向法院进行登记后才能参加,否则,未登记权利人就得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独立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适用对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和裁定。所以,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很大一部分投资者出于这一考虑,放弃诉权的行使。借鉴美国集团代表诉讼程序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不仅可以有效地保证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而且可以间接促进代表人诉讼制度制裁退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发挥作用。
  二是司法机构应该全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目前,我国法院只受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由于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还包括操纵市场、非法挪用募集资金、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其他类型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如果法院对投资者因此而提起的诉讼采取回避态度,则不仅不能使因退市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通过司法救济获得民事赔偿,反而会在事实上对其构成了一种新的侵权,也就是对投资者诉权的限制和剥夺。所以,法院应全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三是考虑建立股本保险制度。股本保险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障制度,指商业性保险公司或组建的专门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提供股本保险的方式,使之充当投资者最终保护人。股本保险可以说是一种保证保险,它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就该上市公司的信用问题进行保险。这里的“信用”指的是上市公司没有故意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尤其是指没有公布虚假信息。一旦某退市公司具有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以后,则向上市公司索赔的权利就相应地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一制度安排既可以稳定广大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又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违规成本。
  以上措施有利于形成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避免退市严重侵害其利益,有利于消除他们对上市公司退市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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