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不善将成社会灾难
2012-04-27   作者:张涛洋(资深媒体人)  来源:重庆晨报
 
  孕妇还没生孩子,奶粉商的电话就接二连三;房子刚买下,装修队的短信就源源不断……几乎每个人都有过这样“被骚扰”的经历,去年年底揭露出的中国互联网最大规模的泄密事件,更是将个人信息保护推向了风口浪尖。
  专家指出,我国信息技术保护不容乐观,已形成利用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获利的黑色链条,不仅严重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还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个人信息成了利益筹码被随意倒卖,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滥用者包括形形色色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医院、学校和各种各样服务代理商都卷入其中。
  有网络安全人士估算,目前互联网地下数据交易产业规模已达到上千亿元。随着微博实名制规定的出台及实名制向其他网站扩大化的可能,用户私人信息大量泄漏的风险更加巨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不仅将成为一场网络个人隐私灾难。伴随电子商务的兴起,还将演变成经济灾难和社会灾难。
  尽管近期《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但笔者认为,立标显然不如立法。
  必须清楚看到,个人信息泄露频发,并非企业不知道如何保护,而是不愿意去做,甚至是有意为之。一是缺乏对个人信息的尊重和敬畏,一些商业公司疏于管理;二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个别企业无视道德法律;最重要的是缺乏严厉惩罚机制,信息泄露呈现出“高收益、零风险”状态。应该如何整治?
  首先要靠立法。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次偏低,执法主体缺位,执法力度不足。当务之急是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明确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信息过程中的责任,建立个人信息的监管体制,厘清滥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制度和责任。
  民众期待着一部设计合理、富有层次感、可操作性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建立信息泄露源倒查机制、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企业保护客户信息评级机制等制度;通过明确责任,鼓励行业自律,增强行政机关监管措施,多部门协调联动、分工配合。
  其次要靠加强监管。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其损害具有不可恢复性,即使通过经济赔偿弥补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但已经泄露出去的个人信息覆水难收。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其保护不能仅仅立足于事后查处,而更应着眼于事前预防。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事前审批监管,防止对公民个人信息不必要的采集和使用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取的可能。对于什么机构、什么情况下可以采集多少公民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应该作出详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采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都应该事先报监管部门批准,这才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的可能。不让公民个人信息继续“裸奔”在无人监管的尴尬中。
  最后要靠自我保护。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属于上游犯罪。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被泄露,直接受害人不明显,因而报案不及时,给立案工作带来困难。只有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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