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资源税应注意税赋转嫁
2012-04-27   作者:赫荣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几年,我国相继调高资源税赋。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调整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调高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月份政府还上调了铁矿、锡矿等六种矿产资源的税率,这些措施带动了资源税的快速增长。
  增收资源税要讲究策略,在当今全球经济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一国增税对国际市场存在连带影响,因此需要根据本国情况,具体品种具体分析。
  比如,对于铁矿石品种增税,所产生的涟漪影响,超出了平常认知。因此,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直接提高铁矿石资源税有欠妥当。中国市场严重依赖国际市场,铁矿石的对外依赖达到60%,需求缺乏弹性,税赋上升,我国铁矿石边际生产成本上升,最终国际矿石企业将获得额外收益。所以,铁矿石税赋提高,表面上看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转嫁到下游企业的负担会大于财政增税额。
  我国应总结和汲取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征税经验。首先,注意税赋转嫁。近些年,我国也开始提高资源等品种税赋,天然气、石油、铁矿石等品种,以资源税的形式按比例征收,但是在我国征收税赋的过程中,税赋很容易转嫁到下游。而澳大利亚政府提高铁矿、煤炭品种的资源税赋,是通过征收企业利润为对象,尽管不能杜绝对全行业的影响,但税赋会暂时大部分地由矿山企业承担。
  其次,应注意征税倾向。澳大利亚的征税目的相当明确,让获利丰厚的矿业公司补贴国家财政,同时要保证整体国民经济不受影响或影响最小。
  我们要借鉴这种增税思路,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提高资源税赋,但要考虑清楚谁最终承担资源税,追求目标就是在选择的品种上。国内市场应尽量少地承担转嫁税赋,这样才能增加国民收益,否则像铁矿石一样,下游钢铁等行业承担的税赋大于增收的税款,尽管财政多收了三五斗,但国民经济整体得不偿失。
  一个国家要增加财政收入,最佳效果是增收税赋要大于国内企业承担的税赋。这一点,要学习澳大利亚政府,选择增加铁矿石品种税赋,最终,税赋将大部分地转嫁到国外钢铁等下游行业;甚至学习欧盟政府,选择征收航空碳排放税,连带着把排放在别国的碳税也征收了。
  根据目前情况,我国应该考虑需求在外的品种,比如稀土。我国稀土增税力度不足,固定税率征收力度有限,因此应及早从价计征。资料显示,目前对稀土课征资源税是每吨60元,但碳酸稀土每吨均价为69000元左右。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稀土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政策不满,我国应该大幅提高稀土的资源税。
  此外,焦炭、铝土等资源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也纷纷遭到欧美等国质疑。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品种征收资源税,弱化国内外的价格差,取消出口配额制度,终结此类低等级的贸易保护措施。在对外贸易上,应该采用技术贸易壁垒,而不是关税壁垒和配额等直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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