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改的突破和局限
2012-04-25   作者:张曙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张曙光

  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是对去年“温贷危机”和吴英案的直接回应。这两起事件表明,对现行金融体制改革已时不我待。改革试验把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作为中心任务,也证明了这一点。
  《总体方案》提出了改革试验的12项主要任务,从现有方案看,取得突破和进展的可能有四项,即:
  第一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这一条最重要,也最具象征意义,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因为两个36条早已宣示,只是未曾落实。这一条如果能够真正做到,此次改革试验就成功了一大半。
  第二项“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一条如能完全办到,将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问题在于,过去的经验令人难以对此乐观。村镇银行2007年初在6个省进行试点,随后监管机构大力推动,并制定了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三年计划,提出2009-2011年设立1027个村镇银行的总体目标。然而到2011年末,全国组建的村镇银行仅726家,只完成计划的70.7%。
  第四项“研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这一条最实在,最具突破性,也是放松资本项目管制的重要一步。因为只有放开个人境外投资,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藏汇于民,减少外汇储备持续增长的压力。
  第七项“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这一条在于促进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以及场外交易的发展。
  应该说,这次温州改革试验还可以更完善。一是能否提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试点。要知道,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早已有之,虽然它们也是民营性质,但其存在和发展及其作用和意义不可能与民营银行同日而语。既然民营企业可以存在和发展,为什么民营银行不能堂堂正正地放行?
  二是能否不回避利率市场化。其实,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回避不了的大事,因为在利率管制之下,银行的基准利率与市场的真实利率必然严重脱节,这就为寻租和扭曲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放开准入,实现民间借贷从“地下暗流”到“地上活水”的身份转变,并不能改善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也无法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要知道“阳光化”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民间资本之所以希望打破国有金融的垄断而进入银行金融业,与其说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和通过竞争形成有效的金融市场机制,不如说是由于银行金融业高额利润的激励和吸引。如果不通过利率市场化促进银行金融业市场竞争的发展,也许会造成新的扭曲,削弱此轮改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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