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事”了代言名人岂能全身而退
2012-04-23   作者:鹰远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在4月21日举行的“消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在《消法》中增加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建议,代言虚假广告担连带责任。(4月22日《北京晨报》)
  “毒胶囊”事件一出,有网友在微博上历数曾为被曝光企业代言的明星,认为他们也应担责。近年来,这样的事屡见不鲜,明星利用其社会影响力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顾产品质量为其代言。
  媒体不时地曝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直接的因素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像目前实施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仅有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种主体。而名人即使在广告中作了虚假宣传,在获得大笔收入的同时,却不是《广告法》约束的对象,纵然出现严重后果,也无法用《广告法》来处罚。因此,有关名人在“出事”后几乎都是全身而退,并继续去赚钱其他商家的广告代言费。
  虽然,201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广告法(修订送审稿)》至今没有进入人大审议阶段。
  因此,在代言虚假广告惩罚机制缺失的语境下,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在《消法》中明确代言虚假广告担连带责任,理应受到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就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理来看,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理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事实上,在欧美国家,有关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远比中国严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规定,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其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在法国,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但身败名裂,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要认识到,法律的尊严,除了它的规范指引和教育作用外,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它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惩罚,这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也是保证法律得以遵守、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证。因此,对名人广告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不行。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种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容忍明星名人这些“公众人物”在某种行为中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只能置法律于失信和公权力无为的境地。
  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完善立法,补上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个法律漏洞,保障亿万中国民众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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