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配套措施有待跟进
2012-04-23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皮海洲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退市新规终于尘埃落定。在4月20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创业板退市方案已经融入其中,且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正式出台并实施,这对于创业板的健康发展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尤其是创业板退市制度“追述财务造假”问题,较之于去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在不支持“借壳”重组问题上,进一步推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加大了借壳保壳的难度。因此,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最完善的退市制度,对于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出台并实施是有利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不过,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施不应该成孤立事件。与很多的股市制度一样,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施同样离不开市场环境,更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来保驾护航。只有如此,创业板退市制度才能真正有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才不至于损害到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尤其是后者,是很容易在创业板公司退市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在经历了创业板公司新股上市时的高价发行之后,在大小非相继套现之后,广大中小投资者极有可能充当创业板公司退市的买单人。如此一来,创业板退市制度就有可能步主板退市制度的后尘,沦为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所以,在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并付诸实施之后,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迫在眉睫。
  最应该跟进的,是要明确企业退市的责任。即由谁来为企业退市买单。一家企业退市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肯定是由各种问题造成的。比如,有的企业本身就不具备上市条件,其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结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应追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以及保荐机构等有关责任人的造假责任。又如,有的企业退市,是因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结果,为此,大股东就应该对上市公司的退市承担责任。还有的公司退市,是由于企业盲目扩张与经营不善造成的,那么上市公司及高管等有关责任人就应该对上市公司的退市负责。只有如此,广大中小投资者才不至于充当企业退市的“冤大头”。
  在明确企业退市责任的基础上,接下来应该做的事情就是问责,要出台严厉的惩处措施。比如,对于造假上市的公司,不仅要追究上市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让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罚没主要责任人全部家产,判刑30年、50年把牢底坐穿;而且作为保荐机构与主要责任人,也要撤销营业牌照,没收当年的保荐收入并罚款5倍以上,保荐代表与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样判处20年以上徒刑。如此一来,造假者无利可图还要受到重罚,自然就无人再敢造假了。
  除此之外,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要引进集体诉讼制度,以保护每一个受害投资者利益。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主要还是个人诉讼与共同诉讼,这种诉讼制度对于保护中国股市广大投资者的群体利益,存在很大弊端,使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引进集体诉讼制度,使法院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决能惠及到每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而言,能有集体诉讼制度护航,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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