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才能消除“认罚不治污”
2012-04-17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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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五家环保组织发布纺织行业污染调研报告,诸多知名企业供应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防治违规情况。报告直指被点名的名企业排污量大,用水效率低,而且,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远没有其广告投入的多。
  我国环保执法中普遍存在“两高一低”现象,即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环保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也是使环境保护法成为“软法”,环境违法有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污染企业“宁愿认罚也不治污”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法律不能让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2004年8月,英国一家公司在接近邻国爱尔兰地区的一家工厂排放出的气体超标35倍,而且含有疑似致癌物质。仅仅是疑似,爱尔兰环保局就处以这家公司4.2万欧元的罚款,而法院又判决了11万欧元的罚金。这个数字实际上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是要使违法者交出通过污染环境而获得的利益。
  我国处罚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般处罚就是罚款,只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者,才有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常对那些违法排污者大多采取罚款了事,以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时有发生。
  环保执法要走出“认罚不治污”的误区,就必须运用重典,特别是对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更要采取重罚的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事都要讲究“成本-效益”,倘若造成污染的始作俑者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很低,而获得的收益却很高,那么,他们就会选择放任污染而不会在防治污染上加大投入;反过来,如果让污染始作俑者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他们排污所获得的收益,那么,他们才可能有所收敛,更加注意环保问题。要从根本上消除“认罚不治污”怪象,当务之急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排污者感到“切肤之痛”。
  具体说,法律不应设定最高罚款限额,应采取比例罚款制。同时,也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运用严厉手段制裁环境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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