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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1 作者: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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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从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起诉,到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审查和裁定,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弱者保护的良好意图。应该说,《规定》的出台,对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对法院处理申请强拆案件起到了明确的规范作用。但《规定》的出台,能否真正让不公平的拆迁不再上演,我们心中还不很有底。 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地方权力的不当影响对于法治和文明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很有害的障碍之一。我国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讳言。而在强拆的背后,往往关系着地方政府的利益。如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如何确保司法强拆不重蹈行政强拆的覆辙?如何确保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这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要想让暴力强拆悲剧不再发生,一方面必须严格执法,特别要加大对违法强拆的处罚力度,实行“首长问责制”,并完善司法追责。另一方面,要改变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司法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对于实现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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