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税没有重复征税
2012-03-20   作者: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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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登新

  最近,大家从对现金分红的关注中,衍生出了另外一个相关问题,那就是中国的红利税能否废除,并以此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引导长期投资。这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事实上,红利税是世界股市通用税种,它属“所得税”范畴,无论个人或机构收到红利,都必须缴纳所得税。不过,对现行红利税加以改进,就可以直接起到激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作用。

  (一)红利税没有重复征税!

  有人说,红利税是重复征税,因为企业发放红利税之前已缴纳过“公司所得税”,而投资者收到红利时又要缴纳“红利税”,这是重复征税。其实,这是一种极大的误会和误解。
  因为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而且“负税人”也是不同主体,何来“重复征税”?公司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利润的征税,红利税是对投资者的分红所得征税。这两个税种究竟对谁重复征收了?

  (二)废除红利税有悖税法公平

  众所周知,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最通行、最重要的税种之一,红利税属所得税范围。从立法精神上讲,所有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都是平等的,它们都应该缴纳所得税,无一例外,这是税法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比方,工薪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所得,奖金等等,均需缴纳所得税,而分红所得却独享免税,这显然不公平。因此,废除世界各国股市通行的红利税,与法不公、与理不合。

  (三)巧用红利税激励长期投资者:先征后退

  虽然不能废除红利税,但在股市存在过度短炒、投机猖獗的情况下,可以巧用红利税,借力打力,奖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炒。
  “先征后退”红利税再设计:对于实施现金分红的股票,只要投资者一直持有该股的期限(即持股期)在2年以上,红利税全免;如果持股期不足2年,但满1年的,红利税按10%征收;对于持股期不足1年的,红利税按20%全额征收。
  因为公司分红时,我们无法分辩投资者继续持有的时间长短,无法实施红利税减免操作,因此,对于所有现金分红,先统一按照20%全额征缴,然后,等投资者卖出时,再根据持股期长短,对投资者应该享受的红利税减免实施“退税”操作。很显然,这有利于激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对于有着高水平现金分红习惯的上市公司,长期投资者就会追随它,并长期持有它,这有利于重塑A股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

  (四)巧用红利税激励长期投资者的另一种选择:税收递延

  在国外,私人养老金(补充养老)缴费与积累过程,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最终动用或提取这笔养老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不是真正“免税”,而只是“税收递延”或是“延期纳税”。
  笔者建议:如果不采取前述“先征后退”的红利税设计,也可以采用“红利税递延”做法。也就是说,当公司分红后,只要投资者不卖出该股票,就暂时不征缴红利税,实行延期纳税;直到你最终卖出该股票时,再补缴红利税。如果投资者十年不卖,就可以十年不缴。这同样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五)送股分红也应该缴纳红利税,但征缴方法有待探讨

  (原文注:因为近期“课业”太重,手头杂事太多,因此,暂时的博文写作都只能是提纲式的大思路,难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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