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不能"悬空"操作
2012-03-07   作者:杨国英(财经评论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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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3月6日报道,一家年营业额在300万以下从事服务业的小企业,在当前税费征收的标准下,需缴纳的核定税费为营业额的8.2%。其中,营业税是5%,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教育附加是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的2%,税务局认定行业利润率为10%,所得税是利润的25%。亦即是说,即使该企业的利润率达到当前税务部门所认定10%,其年真实营业额如果为100万元,即意味着需要缴纳8.2万元的税费,而该企业的净利润则仅剩下1.8万元。
  在去年10月国务院出台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上述小企业仍然存在令人吃惊的上述税负压力,则充分说明去年10月出台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处于“悬空”状态。
  这是因为,去年10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上调,其增值税仅是将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起征调整为5000元至2万元,营业税仅是将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起征调整为5000元至2万元。客观论之,基于最近几年持续的物价大幅上涨,当下的“5000至2万元”销售额(或营业额)难以作用到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身上,用于一个摆地摊的小商贩身上倒更为合适。
  此外,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悬空”,还表现在所得税的优惠上,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但真实评估,该所得税优惠政策,仅对极少数微型企业作用明显,但却根本无法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覆盖其中。
  回顾我国近年来的减税举措,几乎均是如此。2009年1月,我国正式启动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但是在该方案将增值税额度相对上调之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却难以享受到通过进项税额进行对冲的优惠——一方面操作难度过大,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其零星的采购、以及费用支出,很难通过正规的含税交易进行;另一方面操作空间过窄,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机器设备”一项,而其他诸如固定资产投资等均不包含在内。
  不仅如此,近年来种种变相增加税负的手法,令众多小微企业不能不为之心寒——比如,按原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2010年12月国税局颁布的新规定却玩起了“文字游戏”,将技术转让的标准设定为“全球独占”。可想而已,对于全国总数逾千万家的小微企业来说,拥有“全球独占”技术、并真实转让的,可能已是寥寥无几。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悬空”操作,种种变相增加税负的手法则更应立即叫停。因为,小微企业的生存,不仅仅关涉到我国50%左右的税收,更关涉到我国80%以上人口的就业。而小微企业的发展,虽然不能提供过多的GDP,但其却是充分激活当下日趋下行经济困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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