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鼓励分红政策更刚性些
2012-03-05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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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近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就中国股市的一些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针对市场有关证监会推行强制分红举措的争议,郭树清表示,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和如何分红。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决策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加大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监管约束,持续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这是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一直都在强调的一项工作。不仅规定发行人从新股发行阶段开始就要在招股说明书上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而且在公布年报时也要对分红政策作进一步的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对于今年的监管工作,郭树清特别强调要“督促上市公司明确对股东的回报,切实加强对其红利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强化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监管约束”。也正因如此,郭树清的“分红新政”被市场人士解读为“强制分红”。
  但实际上郭树清的“分红新政”是缺少强制性的。正如郭树清在这次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表述的那样,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和如何分红。作为监管部门只能是继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
  那么,是不是分红政策就不能带有强制性了呢?本人以为并非如此。毕竟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为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在尊重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自主决策的前提下,监管部门还是可以有很大的主动性的。
  比如,在招股说明书上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进行重大事项披露时,管理层可以对发行人的现金分红回报率(以发行价为基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上市后前3年的现金分红回报率不低于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并将此作为企业上市的硬性指标。为此,公司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一旦分红回报率达不到要求时,则由控股股东予以补足。
  又如,可以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在未达到前次融资(包括IPO)金额的1/3时,不能再融资(包括定向增发)。这样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的需要,也必须更多地给予投资者以现金分红。而且这一做法也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资,使中国股市告别圈钱市。
  此外,还可以把上市公司的退市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规定连续5年不分红或只是少许分红(分红比例低于公司净利润10%)的上市公司,直接予以退市。如此一来,那些长年不分红的铁公鸡就在股市里呆不下去了。实际上,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股市都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A股市场完全可以将这一办法引用进来,以根治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顽疾。
  从上述措施来看,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因而也就没有妨碍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但作为一种上市标准、再融资标准以及退市标准,上市公司是必须遵守的。否则,企业可以选择不上市、不融资,或从股市退出,这也是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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