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激增放大金融风险
2012-03-02   作者:华化成(北京,媒体从业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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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采取变真贷款为“假委托贷款”的方法,将实际贷款隐藏在委托贷款科目中,以此规避信贷规模限制。这些“假委托贷款”一旦出现违约,那么相关银行势必亲身承担由此引发的资产损失。
  近日,央行公布的1月份社会融资总量数据显示,当月社会融资规模仅有9559亿元,同比降幅接近四成,但同期委托贷款仍逆势新增1653亿元,同比新增381亿元,增幅仍近三成。亦有银行内部人士2月27日声称,目前市场上委托贷款这种由银行“做媒”企业放贷的贷款模式,银行从中获得的利差最高可达8%- 10%。(据《南方都市报》)
  作为非金融企业之间调剂富余资金的合法渠道,委托贷款这一金融工具本身无疑为提高社会闲置资本的适用效率、缓解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一轮逆势激增中,目前委托贷款实际操作模式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程序瑕疵,却有可能在给贷款供应方造成还贷风险的同时,也令银行方面蒙受连带的信誉风险乃至违约风险,并对持续至今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构成冲击。
  按照定义,委托贷款是指资金充裕的非金融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等贷款要素并提供委托资金,然后由金融机构向已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只作为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却不必将这样的委托贷款计入自己的贷款规模,也不必为贷款归还承担任何风险。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由于央行对银行信贷规模控制严格,一些商业银行采取变真贷款为“假委托贷款”的方法,将实际贷款隐藏在委托贷款科目中,以此规避信贷规模限制。
  其具体做法便是,部分承诺提供“委托贷款”的企业却不需要将相应资金真正存入银行,而是由银行“垫付”所谓“委托贷款”。个别商业银行甚至一度出现委托贷款总额比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多出近3亿元的荒唐现象。而这些“假委托贷款”一旦出现违约而无法按时还款,那么相关银行势必亲身承担由此引发的资产损失。
  更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委托贷款的实际用途难以查核,因此如房地产开发商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工业企业这类面临宏观调控严厉调整的企业,往往也会借助委托贷款规避政策限制。这却是在事实上对宏观调控的实际政策效果构成严重冲击,使得国家以信贷政策实现产业调整的规划难以落实。
  事实上,在此前的上海社保案中,社保资金正是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违规流入房地产、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中,并使社保资金本身和相关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和现实损失。殷鉴不远,如何对激增的委托贷款进行有效管控,应是监管部门急需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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