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虚假广告还需加大处罚
2012-02-29   作者: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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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部委28日召开会议,商讨打击违法广告。国家工商总局的局长周伯华表示,要在2012年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的力度,坚决遏制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这样一个现象。
  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和整治,然而,虚假违法广告却势头不减,甚至屡打屡犯。这是为何?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与虚假违法广告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有关。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虚假违法广告盛行的重要原因。
  《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令作假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如果不慎被工商管理部门拿着,缴纳的罚款就算是学费,这点费用早晚还能从受骗的消费者手里蒙回来。就算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另外注册一个公司,照样能重操旧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行为也作了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5年,“哈佛戴高乐”增高药品因存在严重虚假广告,策划实施这场骗局的老板被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依法批准逮捕。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如“哈佛戴高乐”般被处罚者很少。除了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外,更重要的是哪种情况算是“情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刑法规定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相应。过轻的刑期使刑法在违法广告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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