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地方债应成常态
2012-02-14   作者:张瑞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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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今年首次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列入监督工作计划,拟对多个融资平台的运作负债情况进行调研,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一些地方政府在债务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举债融资缺乏规范,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部分政府性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等。所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不仅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还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的冲动,理应以此为契机将债务监督纳入常态。
  去年7月,审计署公布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达到10.7万亿。面对巨额地方债务,纳入人大监督视野是保证其高效、合理使用的必然手段。
  从源头上,对融资平台的资质要进行审查和监督。依据我国现行《预算法》,地方政府不列赤字,因此地方政府无权举债,地方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渠道。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超常规发展”,盲目上马融资平台,在政府的隐性信用担保下畅通无阻地要来巨额贷款,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偿还,主要资金来源依然是土地出让金。而在如今土地出让金锐减的情况下,如何偿债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所以,必须对融资公司的资质进行严格监督。
  从融资过程中,要对政府性债务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包括对融资平台运作情况、举债情况、项目款项、负债总额、偿款计划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督建议,为常委会的审议工作提供必要数据和依据。
  还应控制债务总体规模。平台公司的项目本已决定其盈利能力相对较弱,且其主要是为政府城建项目获得大规模的融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安全,负债规模是否超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实际承受能力,都鲜有被纳入考虑,且对后续项目经营和偿债计划亦不太重视,平台公司常陷入亏损。因此,人大应控制政府性债务的总体规模,使其处于合理、可控的区间,控制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规模及降低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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