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春节礼品当心涉嫌犯罪
2012-02-07   作者:袁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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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商店,小区内住着一些有身份的业主。近日,有的业主或亲属悄悄问店主是否回收礼品,包括名烟名酒、购物卡、加油卡、名贵中草药等等。可以肯定,这些都是业主们在春节期间从各种人手中收受而来的。鉴于他们的要价只是原价甚至批发价的60%-70%,而将之转手销售确实能够多赚些钱,店主自然会动心。可这种作法是否为法律所允许。
  对一些亲朋好友春节期间正常交往的礼品,当然可以回收,但法律有明令禁止的除外。如烟草类产品属于国家专卖,从生产、流通到销售都要许可证,私下回收涉嫌违法。
  至于行贿受贿的礼品,绝对不能收购,否则,将涉嫌犯罪。
  一方面,《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要求回收礼品者有的人可能是领导或其亲属,涉及名烟名酒、购物卡、加油卡、名贵中草药等,且都不敢声张,足以反映礼品可能属于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受贿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就犯罪金额而言,审判实践中均是对所有财物进行累加。即有些人的行为很可能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公民,店主应当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另一方面,《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明确表明,只要是犯罪所得,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之一,不管金额多少,都可构成该罪。
  如果店主想转手销售赚钱,属“低价购进、高价卖出”,即收购。一旦日后有业主东窗事发并构成犯罪,而店主确已收购,也就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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