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构建本币离岸金融中心势在必行
2012-02-06   作者:王大贤(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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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辰新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十二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明确提出上海要在2015年建成全球人民币中心。笔者认为,人民币要成为主要国际货币,发展境外离岸市场是一个必要环节。这既有助于继续推进人民币资本账户下自由兑换的进程,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基础;也可为境外本币回流提供一个与境内本币市场相隔离的渠道,有利于防范风险;更可以大幅度降低人民币结汇数量,从而减轻外汇储备增加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断然离不开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健全与兴盛。
  近年来,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快速推进,人民币开始通过国际贸易渠道“走出”国门。随着境外人民币存量的不断积累,需要为其提供多元化的“回流”渠道。而在开辟金融市场回流渠道时,除贸易、直接投资外,考虑到人民币在资本项下尚未完全开放,必须通过离岸金融市场推动人民币回流,以避免对在岸市场的冲击。
  国际经验也表明,主要货币的国际化都伴随着其境外离岸市场的发展。因为主要国际货币必须满足能全天候不停顿交易,各时区客户都能连续交易外汇;有大量国外交易主体与外部交易;货币“体外循环”加大,减少对发行国货币政策冲击等条件,而离岸金融是在货币发行国境外或境内非居民之间经营的存贷款业务,与在岸金融相比,很少受货币发行国金融政策、外汇政策的限制,可自由筹措资金,外汇交易并实行自由汇率。这能有效促进金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最优配置,为国际资金融通和国际债务结算提供便利,并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进而促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
  虽然我国中资银行早在1989年就正式开办了离岸银行业务, 2009年,国务院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确立了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2010年,重庆开始倾力打造避税港型的国内首个内陆离岸金融结算中心。但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还只有离岸银行业务,且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业务主体单一,数量很少;离岸银行以传统业务为主,采取离、在岸业务“内外分离”的业务模式;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要求还不一致。
  尤其需要正视的是,当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对离岸业务还不怎么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亟待更新(现行对离岸市场的法律,只有两部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即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效率不高,离岸业务操作权限有待下放;难以满足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需要;准入缺位,没有与时俱进;同时,离岸金融业务监管存在严重“真空地带”,业务风险较大。基于此,笔者认为,加快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国际上现有的离岸金融发展模式,应以促进我国金融改革、构建上海金融中心、区域功能开发为目标,以探索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贸易结算为手段,大力拓展具有我国特点的离岸金融业务。
  具体而言,首先,可考虑选择设立多个不同规模的离岸金融中心。我国疆域辽阔、地区经济差异显著,与英、日、新加坡等面积较小国家只需一个离岸金融中心情况不同,与美国(国内经济差异较小)只需一个辐射全国的超大型离岸国际金融中心的情况也不同,理该选择设立多个不同规模的离岸金融中心以带动经济整体发展。上海作为全国经济金融中心,应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大型离岸金融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成;深圳则应依托香港,建立有自身特色的中型离岸金融中心,与香港和上海两个离岸金融中心互补;天津和重庆作为北方和西南开发的龙头,可建立小型离岸金融中心,为北方和西南经济发展提供充分支持。
  其次,抓紧构建离岸金融业务法律体系。施行较为优惠和宽松的法律以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尽快制订关于离岸银行业务的管理、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税收、离岸公司登记注册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离岸金融业务法律体系。对在国内银行开立设离岸账户的非居民和处于保税港区内企业,通过立法专门规范他们的离岸账户管理和税收。
  再次,由于我国尚未完全放开外汇管理,为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健康运行,切实保障在岸金融外汇政策措施的调控效果,现阶段仍应继续采取绝对分离的离岸金融业务模式。待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成熟之后,再考虑逐步向“分离渗透型”模式过渡。
  还有,为全力维护人民币汇率及其离岸市场的平稳,央行应加强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对相关金融机构吸收人民币业务活动的监管,特别是随时掌握相关市场上的人民币供求状况。
  最后,加强风险控制,严格控制离岸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在业务品种上,先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主,在积累了经验后,再考虑业务创新。严格限定离岸账户收支范围,离、在岸资金使用分别管理。建立离岸资金非现场监控系统,对大额异常资金流动予以监控,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的限制,完善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以加强对离岸中心资金收付的监测。在确保离岸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有力打击利用离岸业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加强与外经贸、证券监管部门、国资委等部门的合作,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离岸公司尤其是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投资资金等业务纳入监管范围,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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