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条校车安全意见如何采纳
2012-01-18   作者:熊丙奇(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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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意见集中的十大交锋点,最好是让学校、家长、学生等利益相关方,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和表决;更理想的方案,是将校车安全法制化提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
  据《新京报》报道,《校车安全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
  如此多的意见,足见公众对《条例》的重视。现在的问题是,怎样梳理这些意见,进行合理的采纳。从征求到的意见来看,存在各种观点的激烈交锋,这就更考验条例制订者,如何尊重各方利益,做出科学决策。
  举例来说,《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对于这一条,正方意见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而反对意见是,“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两种意见是完全不同的责任划分,牵涉到对学校办学功能、校车责任的认识以及校车运营的具体管理。如果有关部门认为学校是运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就可能保留这条,不进行修正;但如何决策才是最科学的,从立场不同的各种意见中,很难得出直接答案。合适的办法,或许是对此条进行民意表决。
  推而广之,对意见集中的十大交锋点,可让学校、家长、学生等利益相关方,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和表决。也就是说,在目前征求意见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再进行一轮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看到哪些意见被修订稿采纳,并进一步提出建议。
  更理想的方案,是在适当时机将校车安全法制化提升到国家立法的层面。在由国务院法制办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立法小组拟出草案后,再次听取意见并加以完善,而后提交全国人大进行讨论、审议。如此,各方意见可以在立法平台上进行更充分的博弈。给校车安全以法律之“身”,在确保其权威性的基础上,也可更好地用制度来规范政府的投入责任、安全监管责任落地。在讨论校车安全问题时,美国保障校车的做法,时常被提及,其中有一条就是全美管理校车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健全,而这些法律都是通过立法机构制订的。
  当然,经过这些程序也许会让立法的速度减慢,但是,宁可慢一些,也不能仓促推出一个并未充分反映民意,存在不足的法规,否则,是不具备执行力,甚至会带来新的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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