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价工资”真的“处罚无据”?
2012-01-13   作者:盛大林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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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一则网帖称,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各类员工共65名,而该中心全年人员工资1913万元,人均年薪近30万元,年薪最高的68万元,最低的也有25万元。近日,国家审计署对深圳租赁中心的审计报告表明,该中心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人均收入分别达到32.76万元和30.57万元,网传的“天价工资”属实。
  新华社报道说,就此事,该中心主管单位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11日称,相关行为属于“制度缺陷”,中心没有违规行为。
  2010年,深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万元。“天价工资”真是由“制度缺陷”造成的吗?
  深圳市财政局2004年5月8日出台的《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那么,深圳租赁中心的“天价工资”报主管部门审批了吗?如果经过审批了,那是主管部门的责任;如果没有经过审批,那就肯定违规了。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对于租赁中心这类经费自给、管理模式类似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深圳市已经从2009年开始着手进行改革,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设置了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三年(2009—2011)过渡期。
  问题是,处在“过渡期”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当然不能。2009年11月由深圳市纪委等多部门下发的《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那么,主管部门有没有核定深圳租赁中心的工资总额?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还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而该通知中的“暂行规定”对违规行为有详细罚则,如:“已违规发放和待发放的财物,应一律收缴上交财政”等。
  按照上述规定,查处深圳租赁中心的“天价工资”完全是有规可依的。深圳市住建局说“处罚没有依据”,如果不是“睁眼说瞎话”,那就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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