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伪造公文岂能“私了”
2011-12-30   作者: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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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潭市“晶都公馆”楼盘的开发商——原弘产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了一系列假政府文件,一路绿灯地办下了竣工验收备案证和房屋产权登记。更奇怪的是,在市规划局发现公文系伪造时,却没有主动报警追究其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刑事责任,相反,开发商还递交了一份《承诺书》称:由假证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与规划局无关。(12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当地规划局等部门在已经知道开发商造假公文的情况下,居然接受开发商的《承诺书》了事。伪造国家公文,还可以“私了”?
  需知道,刑法第402条明确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一样构成犯罪。
  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法律的威严不在于惩罚有多严厉,而在于违法者必然受到处罚,不能因为与执法者“关系好”、有背景,就可以逍遥法外。但是湘潭这个“最牛楼盘”的背后,却存在太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
  不仅是行政机关对“假证”装聋作哑;东窗事发一年多以后,在业主一再举报下,今年8月警方才予以立案;但立案4个月了,并没有人被拘捕,甚至开发商还在开发一个新楼盘……但有公安人员私下表示:“案子并不复杂,一天之内就可以告破,但没有指示,这个案子破不了。”
  其中的玄机何在?湘潭市人大常委贺斗虚向记者“点破”,本案并不简单:“平常哪个企业到这些部门办事,不是腿都跑断了,多少麻烦和困难。为什么出了造假的事后,大家都如此‘宽容’?”这背后可能的猫腻,也正是公众所担忧的。公众痛恨无良商人,但更痛恨执法不公,以及可能的腐败。
  既然事情已被曝光,不妨把开发商的前世今生、伪公文的来龙去脉、有关部门的半推半就,都放在太阳底下晒晒,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谁在幕后为伪造公文者壮胆、背书、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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