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全国扩大试点不可操之过急
2011-12-09   作者:马光远(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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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光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今年底将在总结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方案。贾康同时认为,“政府调节房价未来的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来逐步替换‘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中国证券报》12月8日)
  在当前房地产处于深度调整、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大幅下滑、一些城市的限购令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这种表态的确具有多层面的政策想象空间和现实可能性。中原地产的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全国130个主要城市的总土地出让金为1.18万亿元,同比减少5200亿元,降幅为30%。如果计算所有城市,则今年的土地财政收入可能减少上万亿。
  这在当前地方债务负担沉重的情况下,无疑是个非常棘手的话题。就此而言,通过扩大房产税试点,一方面可以弥补地方在土地收入方面的缺口,另一方面为未来取消“限购”创造替代性制度。
  长期而言,通过房产税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之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当无疑问。
  但也应看到,一方面,在上海、重庆这两个试点城市,由于只针对增量房和豪宅等,其试点意义对全国而言并未提供多大参考空间;另一方面,从2003年至今,围绕征收房产税的诸多制度障碍并没有解决。
  比如,征收房产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抑制房价,还是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征收后,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房产税,这种一层又一层的“剪羊毛”,和“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的大政策,是否背道而驰?
  再如,尽管目前没有大范围征房产税,但总体税费不仅不低,而且很高。据不完全统计,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有关的税费多达60余种,占房价的比例保守估计在40%以上。因此,房地产领域的税费改革应在维持现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调整结构,而不是只强调收税,却不理会其他税种。如果贸然开征,意味着房地产领域的税负将更重。这显然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原则不一致。
  鉴于“限购”等行政措施的短期效应,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在全国推行房产税的大方向是对的。温总理曾指出,要利用房价合理回归的有利时机,出台“治本之策”。因而,在以上种种疑问得不到制度回应的情况下,只是为了救地方财政收入之急,就贸然全面推行房产税,有可能引发负面效应。
  房产税涉及公民的重要财产权,对此应严密论证,科学评估,慎重推行,而不能为了某种短期需要急于推出。这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产权,也易对公共政策的严肃性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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