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障房入罪刻不容缓
2011-12-06   作者:吴睿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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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级审核、14部门联查、强制腾退、造假终身禁入……随着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等地近期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
  未来5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意味着,未来5年内,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农民工、大学毕业生、棚户区住户和农村危房户等住房困难群体,将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陆续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可是,让普通老百姓和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近年来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种种不合理现象,各种政策优惠房存在寻租空间。基于此,全国各地不断出台重拳,严厉打击骗购骗租行为。
  虽然对违规者惩处力度不断加码,但从总体而言,骗取保障房资格的人员违规成本低,处罚偏轻,很难遏制类似事情的频繁发生。实际上,对于骗购保障房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动刑”。《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政策性住房者往往以伪造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买权,从而获得的利益是与市场房价相差较大的政策房,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就取得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骗购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
  依据司法解释,骗取的市场差价在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以上最终可判无期徒刑。可惜我们找不到骗购保障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而用严厉的法律来惩处骗购保障性住房者,在海内外早已变得屡见不鲜。譬如,香港任何人士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骗取经适房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在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严厉规定。
  颇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正在着手实施骗购保障房入罪,显然,国家层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设骗取保障房诈骗罪,架构起全国统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这个“杀伤性”武器,对保障房骗购者坚决予以刑法问责,以改变现有制度机制中“以罚代刑”的旧弊,尽早将这项公共政策推广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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