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1-12-02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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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铭

  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终于在市场的企盼与监管部门多次声称将推出的背景下姗姗来迟。与现行主板退市制度相比,创业板退市制度有明显的进步,特别是“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这一条,对主板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创业板退市制度中,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等制度安排,不仅能够规避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咸鱼翻身”的可能性,也能够杜绝市场疯狂投机炒“壳”以及诱发内幕交易的陋习,同时为那些退市公司投资者提供了一条自我“救赎”的通道。
  但通观意见稿,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软肋”并不鲜见。如新增的“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毕竟,没有上市公司在三年内会愚蠢到第三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而遭遇被终止上市的命运,而创业板公司股价跌进1元面值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别说“连续20个交易日”了。
  任何一项制度,其可操作性、公平性至关重要,创业板退市制度同样不能例外。主板退市制度之所以广遭质疑与诟病,显然与其刚性不足柔性有余,可操作性差以及公平性缺失有关,这一点在意见稿中同样有所体现。
  针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其一,既然创业板恢复上市时,奉行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那么,这一标准同样应该延伸到挂牌的公司。具体而言,对创业板公司的盈利标准应考核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主营业务利润。只要主营业务利润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同样应暂停其上市资格。如此,可以规避那些通过获得相关部门的补贴、奖励或是卖资产来粉饰业绩,继而逃避退市的行为。
  其二,在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之后,中小投资者有了退出通道,在限售股份解禁后,创业板大股东同样拥有套现的通道。而且,由于发起人股东对于公司情况的了解更深入也更全面,其提前溜之大吉并非没有可能。今年以来,创业板大股东及其高管的大肆套现行为,已经作出了最好的回答。那么,一旦创业板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如何规范这些无良的大股东与高管的套现,显然也是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三,意见稿中,再次回避了对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的创业板公司的惩处。创业板频现上市即业绩“变脸”现象,显然不是什么孤立事件,更何况还大面积出现。那么,对于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者,同样应责令其立即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而对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有必要启动事后责任追究机制与严惩机制。如此,中介机构才会真正地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才能有效地防范“浑水摸鱼”者混迹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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