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层气”大跌背后是信息披露不足
2011-11-25   作者:马腾云(湖北,职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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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股票“中国煤层气集团(中煤层气)”早盘低开低走,半日暴跌逾40%,午后该股继续下挫,一度放量跌逾85%,股价触及0.07港元低位,截至收盘跌82.59%,成交额2.07亿港元,市值全天蒸发33亿港元。
  像这种雪崩似的下跌,一般是发行股票的公司发生了突发性的、致命性的基本面的重大利空才会出现的。这样的事件在香港股票市场上也不乏其例。2004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内地企业股票远东生物制药在2004年6月17日,曾经在约70分钟内暴跌94.7%,并且在收市前4分钟被港交所以联系不上公司授权代表的名义而停牌。事后披露的原因是,当时远东生物制药的主席失踪了,其存在私自印制增值税发票、逃税及伪造公章等多项行为。
  但是,中煤层气董事会在22日股票大跌时的回应却是其不知道股票突然暴跌的原因。在第二天以后,中煤层气董事会才披露股票大跌的原因:其最大股东全资拥有的两家子公司所持的中煤层气股份,在22日当天下午被证券公司强行出售。
  所以说,这种导致其股票发生雪崩似暴跌的原因,不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生重大突变造成的,而是其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了纰漏。
  从这个例子来看,有关方面有以下过错: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超过50%的股东,将其股票因个人融资的原因抵押出去,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该当披露却没有披露;收质的证券公司在出售股票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来说,可以视同其为大股东抛售股票的行为,当其抛售股票的份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或者是足以影响股价时,则该证券公司必须披露抛售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显然在该股票被抛售之前和被抛售之时,上述两个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因此有关当事方需要为股票的暴跌负起责任。当然,如果是监管方制度不善而造成这种披露疏忽的,那么上述二类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者豁免,而监管方则当负起补偿股民的责任来。
  从这个个案,看出即使在香港联交所,其股票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未做到尽善尽美。这对内地股市是个提示,即有必要在以后的制度建设中,特别强化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因为大股东个人的财务状况尤其是对于所持有股份的任何处理,都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事无巨细地进行及时披露。对于未尽披露责任的,有必要给予足够的惩戒,而对于造成上市公司发生风险和造成其他股东损失的,应当有公正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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