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周期监管体制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2011-11-18   作者:周晖(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总裁)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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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微观审慎金融监管制度着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稳健性的监管,其基本假设前提是,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是稳健的,则整个金融体系也是稳健的。但由于存在“合成谬误”、“羊群行为”及个体行为有限理性和市场行为短期性,这一假设前提并不必然成立,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具备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途径。在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成为目前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共识。
  宏观审慎监管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防范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播并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控制金融体系存在的“顺周期性”以缓解金融体系对经济波动的放大效应。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

 

  商业银行体系顺周期性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在经济上升周期会增加借贷量,提高杠杆率。同时,监管者及评级机构或被兴奋情绪所蒙蔽,或受银行家决心快速扩张的政治压力所影响,出现监管不足;而经济开始出现疲软的时候由于更多考虑到信用贷款的偿付可能,更加倾向于紧缩信贷规模,使那些没有风险、能够获利的项目也难以获得融资,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宏观经济的进一步紧缩,并转化为通货紧缩。因此,银行信贷政策的态度在本质上有助于加强经济波动,因而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
  从金融监管制度层面看,“巴塞尔Ⅱ”存在制度方面的顺周期安排,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用模型计算资本比率的银行只需5年的数据,而这可能仅涵盖了繁荣年份,因此存在低估违约率的可能性。作为替代,银行可以依靠外部评级来设定风险权重,借此确定最低资本持有量,但评级机构也会受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寻求逆周期的监管框架。

 

  从目前的研究与实践的进展来看,研究者与国际组织探讨的逆周期金融监管制度框架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逆周期监管工具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宏观经济指标。
  探讨得较多的监管工具包括资本类工具、风险类工具以及机制类工具。资本类工具包括最低资本要求的完善、动态资本的改进,风险类工具则主要包括完善贷款准备金和拨备的计提制度,机制类工具讨论得最多的是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备受争议的内部评级法及VaR的改善。
  在宏观经济指标的选取上,目前探讨较多的是经济增长指标、资产价格指标、信贷增长及货币指标、杠杆率等等。此外,对于实施机制是以规则为导向还是以相机抉择为导向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这一外部规则改革的讨论也是逆周期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关改革的措施,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文件(即“巴塞尔Ⅲ”)中得以体现。
  “巴塞尔Ⅲ”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部分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超额信贷总量增长是国内与国际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指标,即私人部门历史信贷总额除以GDP的比率与实际信贷总额除以GDP比率之差。此外,还提出了最低杠杆比率以及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第三部分对过渡期进行了安排。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巴塞尔委员会确立了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整体框架,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模块: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建立与信贷超常增长挂钩的超额资本要求(countercyclical buffer)。“巴塞尔Ⅲ”的问世标志着全球金融监管制度跨入新的时代。

 

  美国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主要体现在有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之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防范系统性风险是该法案的重中之重。欧洲各国出台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新金融监管框架,包括“三局一会”(欧洲银行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欧洲证券与市场局以及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架构,以完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整个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
  目前,各国逆周期金融监管实践具有代表性的是西班牙实行的“统计拨备制”。西班牙政府2000年开始采用“统计拨备制”,新建“统计拨备”科目作为一般拨备和专项拨备的补充。该科目是预期损失与专项拨备的差,预期损失取决于信贷周期,因此,实际“统计拨备”数额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按历史违约率计提准备金,高于当期违约率,统计拨备科目为正,多计提准备金;如果经济衰退导致违约率高于历史数据,则统计拨备科目为负,会少计提准备金。但根据IMF和西班牙监管当局公布的数据,目前说西班牙的“统计拨备”制度是成功的还为时过早,其政治成本也不容忽视。
  我国注重参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制定工作中的合作与协调。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部门通过动态管理信用风险拨备水平、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以及动态调整贷款价值比率等措施实施逆经济周期的监管,在宏观审慎金融监管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仍处于探索阶段。

 

  宏观审慎监管及其框架下的逆周期金融监管理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监管实践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第一,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逆周期金融监管框架的研究并不完善,逆周期金融监管的工具及宏观审慎指标体系的研究尚有待深化。在监管工具方面,各国有必要根据其金融市场发育及监管文化等因素对现有工具体系进行补充,也有必要选取能充分反映各国国情的不同层次的宏观审慎指标。
  第二,有必要通过建立逆周期金融监管工具与宏观审慎指标之间的动态模型来对逆周期金融监管工具的运用进行实证分析,为动态管理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以及风险拨备水平提供更加精确的指导。
  第三,目前理论分析以及监管实践大多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事实上,证券与保险行业也存在类似于商业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特征,某些方面顺周期性可能比商业银行还强,因此也有必要探索有效的逆周期监管框架来加强监管。
  第四,如何在逆周期金融监管与执行货币政策两者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从而在维持一国金融体系稳健的基础上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已成为考验各国金融监管与货币当局的重大问题。
  第五,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加入宏观审慎监管,是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可行办法。而监管职能的合理分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也成为各国在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统一、协调的监管构架的建立与完善无疑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需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体系的外部性决不仅限于一国范围内。由于某些庞大金融机构的规模超过主权国家,在国家层面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已经失效,在没有适用全球的监管法律体系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带来的全球金融体系动荡极易传导为国际间的政治风波。笔者认为,应探讨建立在全球金融产品交易征税基础上的全球财政体系、货币体系,建立权威性高的全球监管机构进行全球治理,以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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