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近日出台新规,要求央企各级领导人员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若违反《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处理,还要“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等。 央企领导人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利,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其进行赔偿与清退的经济惩罚,可以改变其权与责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央企领导人决策造成企业资产损失不再安然无事,违规职务消费超标准、超范围部分需要“吐出来”,至少可使其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如果能执行很到位,其威慑力就会更大。 不过,让央企领导人对决策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违规职务消费超标准、超范围部分需要“吐出来”,不可缺少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并用细化的标准为新规保驾护航。反之,新规失之笼统,大而化之,纵使有赔偿与清退的规定,这也根本靠不住。 细则是一种量化,一目了然,谁违规了都可以对号入座。比如,“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这一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多少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1000万?100万?50万?10万甚至更少?这需要明明白白。“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这一条,也应如此,需有量化标准,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给操作带来随意性。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细化处罚标准推出之后,或许有的央企领导人会以老鼠搬家、化整为零应对。因此,细则还需有累计条款,不能只以一次违规多少才给予惩罚,细则需要增加在多长时间内、累计达到多少数目就给予惩罚,这样才会挡住善于钻营者的钻营空间。 细化赔偿与清退新规,也不可机械性地搞“一刀切”,唯用量化的数字说话。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央企,应该有区别对待,不因其违规数目相同处罚就相同。同时,属于主观故意,并非偶犯的,应不打折扣地给予惩罚。对于非主观故意,或是偶犯的,则可酌情减轻处罚。处罚人性化,既可以产生“切一刀”的刚性威慑力,又可避免“一刀切”所产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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