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利民在前、利国有方
2011-11-02   作者:陈宁远(上海财经观察人士)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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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明年在上海首先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后,11月1日,修改后的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部分资源由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税(如原油和天然气),同日财政部又调整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这可以看做是一系列的税改动作,尤其前两种税改,完全可以视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且相辅相成的结构性税改。
  这不仅是改变中国流转税模式真正的起点,也是改变地方财政依赖土地财政的主要途径。
  增值税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将同是流转税的营业税改造成为全面增值税。从现代流转税税收原理和国家实践看,世界几乎没有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国家。中国保留营业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关于税收利益分配妥协的结果。在中国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其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而营业税由地方征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次从上海试点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就让中国有了属地化的增值税的征收。对地方政府改变财政收入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大有裨益。
  资源税率先将原油和天然气由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税,也是对全面增值税改革最恰当和最有益的补充,而不能单纯看成是一项呼吁已久的对资源暴利的征税。
  严格来说,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它包含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动植物资源等一切国有资源。但我国资源税范围相对狭窄,只征收七大类矿产资源,而且是从销售量或自用量的角度区分。这不仅容易造成严重资源浪费,也无法产生良性的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市场配置。地方政府在向市场推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时,因只能一次性收入,常常税费高度不分(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拍卖都是典型例子),从而加重企业或个人使用国有资源的一次性投资。
  这从土地增值税征收中最能明显看出。若将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关于土地的税费,改造成从价的资源税和财产保有税,政府赶紧卖地的压力可能就轻很多。
  当然还不能简单把全面增值税的改革和资源税的拓宽,完全混为一谈。从中国税收的历史看,增值税的改革是更为急迫和重大的事。因为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金额最大的税种。所谓深化增值税的改革,就是要在金额最大税种中,找到系统性和结构性的降低税负的办法。而以降低税负来刺激经济,以合理的税收政策面对如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不仅从当下看是利好,从长远看更是利好。
  降低增值税,就是降低消费者的税负,降低消费者税负就是降低每一个国民的税负。
  总之,全面增值税改革的意义,可以用三大效果总结。即:第一,全面增值税改革的直接效果是可避免重复征税;第二,不仅可通过避免重复征税而降低全面税负,全面增值税改革还为日后以直接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方式系统性、结构性降低全民税负打下良好基础;第三,可改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而这三点对国民经济运行来说可能牵一发动全身,对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造却是本质性的,是一场利民在前、利国有方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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