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控应适可而止
2011-10-28   作者:李一戈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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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媒体最近报道的消息来看,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似乎只是迟早的问题。
  征收的步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月30日答记者问已经透露过,要试点先行。
  在正式开展房产税试点之前,我有两个建议:
  其一,应先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哪怕是房产税试点,也不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就开征。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要小于法规,这是法律常识。而《条例》的修改很简单,不像为物业税立法,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读二读三读,只需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一下就可以颁布实施。
  1987年12月1日深圳拍卖土地使用权在先,修改《宪法》在后,按法理,深圳的行为是违宪的。2010年8月,有关部门授权28个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行为也是违反法规的。
  其二,要明确对住宅开征的房产税的用途。居民拥有的住房,已经预交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费,对这些住房再征收房产税,是用于范围无穷大的“城市建设”,还是有其他特定用途,应该明确告诉公众。假如房产税非征不可,我希望限定它只能专门用于保障房建设,但各地现有对保障房的投入不应因此而减少。这样,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有了长久保证,覆盖面就会越来越广。
  另外,如果可能,在修改《条例》、对住宅开征房产税之前,最好能像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那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代表性充分的听证会。毕竟这事关几乎所有家庭。有些专家喜欢拿国外普遍征收的类似税种,来证明征收房产税的合理,其实,博学如专家,想必知道,即使都是持有环节的房产税,中外区别还是很大的,不宜简单照搬。
  依法对住宅开征房产税之后,获准进行房产税试点的城市,建议立即取消“限购令”(指限制居民购买住房套数的行政措施)。我为什么如此建议?也有两个理由。
  其一,征收房产税有多种功能(财政部、国税总局答记者问称: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是其中之一。这一功能与“限购令”的主旨重叠,所以,后者就没必要继续实行。
  其二,现有“限购令”争议较大,主要是法律层面。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不允许或者限制居民购买多少套房子,只要他的收入是合法的。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事,公民就可以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法规没有明文授权的事,公权力就不能做。从法理上考虑,“限购令”与这两个法律原则都是相冲突的。
  虽然各地出台“限购令”的初衷,是为了抑制投资投机行为,遏制房价上涨,我对此表示理解,但并不表示这种行政调控措施在法理上站得住脚。自2005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但实践表明,由于市场要素的复杂性,经济手段有时反而不如行政手段有效,因此行政手段不时会被使出。
  从房地产市场出发,但不限于房地产市场,行政调控不宜过多过滥,更不可因此而染上对行政调控的依赖性。就作为行政调控手段的“限购令”而言,对住宅征收房产税,正是它退出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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