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试点创新价值被打折扣
2011-10-27   作者:南笃平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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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等四地地方政府获准自行发债,是一个喜忧参半的消息。从试点方案看,我们以为,对风险的担忧大大削减了试点本该具有的创新价值,尽管这是2009年中央政府以代发方式曲线发行地方债之后,向着地方自主发债迈出的又一步。
  没错,从代发到自行,可认为地方获得了进一步的自主权,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债又近了。这是可喜之处。我们一直认为,地方已经存在高额负债,审计署审计表明,地方债务规模已经达到10.7万亿元,一些专家认为实际规模可能高过这个数字。既然如此,捂着盖子是没有价值的,要使隐性债务显性化,纳入预算监督之下,承认地方的主体地位,允许其发债,是迟早要迈出去的一步。
  这一次四地试点自行发债,自然有练兵的想法。不过从财政部下发的相关文件可见,决策层对风险担忧之甚,因而相当谨慎。财政部下发的试点方案不仅明确限定了发债规模,对于发债年限和不同年限所占比例也作了具体规定,尽管写明利率是由市场招标产生的,但又表明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颇有些“扶上马,送一程”的意味。
  如此担忧乃至谨慎,当然也有理由。地方10.7万亿元的负债中,半数是金融危机后的两年产生的。在救经济的旗号下,地方政府推动的投资计划,超过中央政府4万亿救市资金规模何止数倍,各种拼凑包装的融资平台无所不用其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获取资金,不仅绑架了银行,也绑架了经济本身。如果现在再放开一个口子,地方政府会怎么做?如果有一波地方融资潮过去,地方债务水平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经济金融会产生怎样的连带反应?这些恐怕都不是能够轻易回答的问题。选择财政状况良好的几个省市试点,决策者的考量也可略见一二。
  不过,这可能让试点本该具有的创新意义大打折扣。按照目前的试点方案,所谓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更像是让地方政府学习如何发债——可能从程序性操作层面更有价值,地方政府按照规定路径走完整个程序就行了,但是如果我们最终的目标是让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发债主体出现在市场上,试点要做的事情,恰恰是为化解可能的风险寻找出路。
  我们认为,地方发债的关键是市场定价。让市场为地方政府的信用定级,让市场决定其能否进入市场发债,应该支付什么样的利率水平。而评判地方政府信用的前提,则是地方财政状况的高度透明。在很多地方政府预算都不能全数公开的情况下,没有谁能获知地方真实的财政收支,也无法获得可靠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市场对其信用和定价的干预,恰是抑制地方债务风险无序放大的利器之一。
  财政部规定,此次试点的省市发债,仍由中央政府代办还本付息,实际上还是暗含了国家信用。如此,市场无从分辨地方政府信用如何,制度本身对地方政府也没有太大的约束力。无论代发或者自行发债,当地方政府并不用真的为自己的债务负担时,中央政府就始终无法摆脱最终的买单者的角色。而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找寻中央政府摆脱这种尴尬的合理路径,不正是试点应有的选项之一吗?
  (摘自《南方都市报》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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