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机构不可重走农信社老路
2011-10-18   作者:张化桥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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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化桥

  10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六大政策非常及时。我想谈谈如何落实第五条“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首先,期望大银行十分关注小微企业贷款,那是不现实的。大银行官僚主义严重,决策程序冗长,成本高企,弯不下腰来。这是永久的事实。中外皆然。我们不要批评,勉为其难。本人在四家外国大银行工作了15年,我发现他们的问题同样严重。最近,我在浙江和江苏调研,听说某国有银行欺骗政府,吹嘘自己发放了多少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上,他们把对某大企业的贷款分解成对它的若干下属公司的贷款,由总公司担保。
  小微企业必须依靠小微金融机构,主要是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此外,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长期以来它也对社会和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
  六十年来,农村信用社最大的失败就是股权过于分散,结果谁也不关心和维护信用社的利益。而且,政府不允许它们跨地区经营,它们也不需要竞争,结果,它们从来就是一个个弱不禁风的小垄断。股东太多,没有一个强大的主心骨,那些信用社实际上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家都知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和前途!西方的投资银行即使在破产了好几回之后,在需要纳税人救援之时,还要每年给每个高级管理人员几百万美元,甚至几千万美元的奖金!即使中层干部每年也拿几百万美元的奖金!
  有中国官员辩解说,如果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他的权力会太大,容易发生关联贷款,或者卷款逃走。其实,大家知道,只要他控制实际的业务,他的权力都是同样大,不管他的股份是20%还是60%。如果他想卷款逃走,前者的可能性反而更大(即,当他只有20%的股份时),因为他的股比太低,诱惑太大。
  小微金融机构万万不可走农村信用社的老路,必须在竞争中成长壮大。监管部门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区经营,竞争,兼并。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冒出来的赢家才有生命力。只有这样的赢家才能持续,可靠地服务小微企业。现在,我国的监管思维是非常错误的:比如,监管部门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把利润留存下来增加贷款的发放。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长大。这不是完全违背相关政策精神吗?利润与注册资本有何区别?增资扩股的程序之复杂,足以让企业管理者发疯。
  政府要允许甚至鼓励银行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然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贷款给千千万万小微企业。市场分工就是如此。对银行来讲,这样才是真正的风险分散。比如,一家银行贷款给200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给3000家小微企业。在这方面,国家开发银行是银行业的楷模,他们支持1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其它银行为什么不愿意学习“国开行”的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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