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驴友”国庆期间在四川四姑娘山地区失踪事件总算告一段落,所有失踪者均被成功寻回,一度被传下落不明的最后12名救援队员也平安返回。一直争议不休的救援费问题也有了个初步答案:出动上千人救援队所花费的10万多元救援费用被当地政府豁免,而四川省登山协会预先支付的3600元救援费则由9名“驴友”分摊。 然而对这一费用分摊结果,各方争议依旧很大,观点针锋相对。 一些“驴友”及其支持者认为,他们本人并未要求救援,是景区方面“多此一举”,因此不该自己埋单;一些人称“救助遇险者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既然是义务、是责任,自然应该“公事公费”,哪有让遇险者掏钱的道理;还有人质疑有关方面“过度救援”,为区区14名失踪者出动偌大阵仗,为此产生的费用,一无所知的失踪者不应负责。 但更多评论者却指出,这些“驴友”在进山时明知所选路线是禁止穿行的,却以“露营”的名义蒙混过关;所“探险”的区域中,包含有明确禁止穿行的区域,“驴友”所在团队为节约费用,事先刻意隐瞒实情,导致事发后搜救队对其信息一无所知,这些都人为增大了救援成本。不仅如此,“驴友”明知违规却仍要一意孤行,因此产生的风险是“自找”的,景区也好、政府也罢,都不应对这种“自找”的风险负责,救援是应该的,但“自找风险”的被救助者应为这种由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产生的救援费用埋单。 很显然,对评论者的观点,当事“驴友”并不认同。从“驴友”圈的反应可知,当事“驴友”的思想并非孤立,许多同好也都认为,政府就是应该无条件、无偿救人,甚至有人说“如果在国外,人家的政府会这样么”? 事实上这些“驴友”大错而特错了:在国外,“人家的政府”的确不会如此次四川有关方面这样,收取登山协会的几千元欠费,却免掉政府动员救援所耗费的10万元大单。只要证明责任属于“驴友”自己,而非政府或其他相关方面,这笔单就得被救者自己付。 2008年12月,加拿大卑诗省内陆费尼山谷发生雪崩事故,导致11名雪地摩托车爱好者被埋,其中6人死亡,为此加拿大皇家骑警、省警出动大量人力、装备救援和寻找,事后产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承担外,大多被摊给遇险者。2010年5月,卑诗省一名攀登爱好者遇险坠崖,警方出动直升机救援成功,事后同样将账单寄给了获救者。 如事后警方所言,费尼山谷雪崩事件发生前,有关方面已通过广播、电视宣布了“暂时禁止在此处滑雪和驾驶雪地摩托车”的禁令,那些冒险者是明知有禁令而执意冒险,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只能由他们自己负担(那位坠崖获救者必须自己埋单的理由也一样)。而1999年加拿大魁北克省某滑雪胜地发生大雪崩,导致9人遇难,多人被埋后获救,由此产生的救援费用更多,遇险者却无需掏一分钱,这是因为该滑雪胜地正处于法定开放季节,且遇险者从事的是正当滑雪娱乐项目,遇险完全是不可抗力和其他方面的责任。 “谁造成危险,谁承担责任”,是国际上对于类似遇险营救的共识和惯例。公共资源是用于拯救意外遇险的非责任者,而对违反规定、自找风险者,救援是必需的,但费用和相关责任却必须由肇事者承担。道理明摆着,官方、警方救援所耗费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众税款,公众并没有授权政府、警方耗费这些宝贵的资金,去无偿解救那些“自讨苦吃”的不负责任者。 不仅如此,“谁负责谁埋单”并非单纯针对遇险者:如果是景区管理方疏于预警导致风险发生,埋单的就是景区,而同样不是政府的税款公帑。 很显然,对“谁负责谁埋单”这个国际通行的探险救援惯例,“驴友”、景区和当地政府都存在认识误区,代价就是“驴友”继续“越线”,而政府则继续无关痛痒地“过度救援”、“大方免单”,最终可能导致风险不断滋生和税款的无端浪费。 有关方面必须从法律、制度入手,尽快规范探险救援的责任认定与救援费用的分摊问题,做到条款明晰、操作方便,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类似四姑娘山救援费用这类本不该发生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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