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安全需要强大的法律保障
《经济参考报》举办“海上环境事故与生态安全”研讨会
2011-10-14   作者:本报记者 梁嘉琳 金辉 高伟/采写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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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海洋办公室原副主任、地质和海洋法专家 萧汉强:
  渤海湾油藏不适合掠夺式、破坏性开采


萧汉强

  今年6月4日以来,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给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渔业和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国务院七部委联合调查小组查明,事故是由于作业过程中,作业方没有按分层注水、定量注水的设计要求,也没有下埋足够深的海底表层套管等措施,违反了设计方案和相应的作业审批程序,因此属于责任事故。
  国务院常务会议9月7日提出,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受损各方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我认为,对于康菲石油公司在渤海违规作业造成严重海洋生态事故,应该依法追究责任方的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责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国际法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对领海的“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行为视为损害沿海国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第220条规定,沿海国“对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任何违反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造成污染的该国按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或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可提起司法程序。”
  国内法方面,我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4条和28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1条和第13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3条及第4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刑法》第338条和第343条都对相关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我认为,渤海海域地质油藏特点是构造破碎、断裂发育、油藏复杂。地下油气水分布常呈现“忽油忽水、忽深忽浅、忽隐忽现”;断层分布像久旱的稻田或河滩——布满像“龟裂纹”的大小断层和裂隙,不适合掠夺式、破坏性的强化开采方式。
  此外,渤海湾是我国近海四大海域生态环境最脆弱的海区,部分地区由于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高速发展,沿海地区人口激增和临港经济的兴起,已经给海岸带和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必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渤海湾的生态文明建设应放在第一位,油气开发必须有控制、有节奏地进行。
  因此,建议国家应加快完善海洋法规体系建设,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要尽快起草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实施条例。建议成立“中国渤海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渤海管理法规。遵照“陆海统筹”的方针,规划发展渤海海洋经济,同时,要协调好环渤海经济区有关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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