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重修
2011-10-11   作者:王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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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经济不景气,华尔街成为了众矢之的。 9月17日至今,纽约乃至全美各地爆发了民众“占领华尔街”的抗议活动,希望改变美国只对富人有利的金融制度以及美国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的格局。笔者认为,华尔街制造出的纷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早就为美国的经济危机埋下了伏笔。后危机时期,经过政府的援助,华尔街的金融大佬们刚刚缓过劲来,就又想重操旧业。看来美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重修。

  虚拟经济条件下的监管方式需根本改变

     长期以来,美国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大于实体经济。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一方面,虚拟经济的发展确实为实体经济带来了好处,如美国货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收入流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真实的购买力,金融、保险、房地产部门对美国GDP的贡献远比制造业大;另一方面,当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自由化蓬勃发展的同时,美国的经济增长率却开始下降,新世纪这10年的产出增长率下降到了上世纪60年代的2/3左右。
  但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却已经大大超过实体经济。90年代中后期至今股票市值与GDP的比例达130%,债券市值占GDP的比例达150%,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与实体经济呈现明显的脱离状态。而金融衍生品就更加严重,2000年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已是美国GDP的8倍。从2003年到2007年,华尔街信用类衍生产品的金额从不到3万亿美元猛增到60万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由美国五大银行控制,摩根大通占有30万亿美元,美国银行和花旗银行各有10万多亿美元。这样看来,美国每天流动的资金中只有极少部分用于实体经济,其他绝大部分都在金融市场上进行着投资、投机这些钱生钱的过程。而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极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乃至最终酿成金融危机。
  可以说,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美国利用房产泡沫玩弄规模庞大的金融衍生品而产生的危机。不过今天,美国的虚拟经济终于现了原形。因此,与个别风险的管理相比,虚拟经济条件下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
  过去,美国对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监管措施之一就是将金融市场明确分工并相互分割开来,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设置“防火墙”,禁止混业经营。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自由化的影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使得不论是国家间还是国际上,所有分裂的部分现在正紧密地相互依存着。尤其是在现代金融市场上,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金融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以前从未发生或从未预见到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导致了最大的风险,最大的风险最终酿成金融危机。这就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进一步的挑战,传统的分割使得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计划和行动越来越困难、越来越无效了,需要监管理念、监管制度进行根本的改变。
  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参议院最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并于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最全面、最严厉、政府介入最深的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内容涉及高管薪酬、风险交易、衍生品、消费信贷规则等。此次改革的重点就是新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还计划成立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即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保护消费者免受住房抵押贷款以及信用卡滥用等失当金融行为的伤害。法案还要求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上述方案,可以说,基本上能够适应现代经济金融条件下美国金融监管的需求。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仍有改革的空间

  不过,目前全美各地爆发的民众“占领华尔街”的抗议活动,又反映出美国金融监管法案仍有改革的空间,同时在落实方面亟待加强。
  首先,未来美国金融体系改革,将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够通过可变利润率及资金要求来控制信贷的可活动性。所以,法案中应增加特定的金融工具也需要改革的内容,其中包括重组或禁止信用违约掉期 (CDS)和触碰失效期权等部分衍生品交易。如果时机合适,还应限制或禁止这些衍生品。
  其次,应充分发挥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监管作用。使这些监管机构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将美国的金融体系的主营业务引导到更多地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去,加大对金融欺诈的法律制裁力度。通过支持实体经济,让美国从过去的过度消费经济模式中调整过来,使美国经济和金融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决不能坐视华尔街在用了广大纳税人的钱修复了金融系统后,却又重新激活虚拟经济,把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品重新玩转起来;更不能纵容金融巨头利用金钱收买政治,而罔顾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利益。
  再次,为了确保单个的投资决策者不仅考虑其个体面临的风险,而且将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考虑在内,为此,金融监管法案能否增添如下内容:或者可以通过要求银行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也可以尝试直接对投资者的行动做出某些限制,如通过对短期资本流动收取一定的费用,迫使私人部门将其成本与短期资本流动可能对一国经济造成的社会成本一并考虑在内;在某些情形下,监管者甚至或者可以对特定的资本流动实施直接管制。
  另外,金融监管法案必须具有某种灵活性,必须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而不是基于事先设定好的规则框架实施监管。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现代经济系统核心的金融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服务系统,而是综合考虑风险管理和自身发展的系统。因此,监管也就不能仅限于对金融业务、职能的管理,而应该坚持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监管者必须坚持基于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因为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基于某些产品制定的规则,都不可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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