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调控中的古今智慧
2011-10-06   作者:赵海均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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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海均

    时下最热的话题莫过于物价上涨了。现在是什么都涨,衣食住用行,基本生活的支出在全面地上涨,百姓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
  据9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8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6.2%。其中,城市上涨5.9%,农村上涨6.7%。6.2%的同比涨幅比上月有所下降,但仍然在高位徘徊。
  尽管国家一系列稳定物价的宏观调控措施效果正逐步显现,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一些关系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上涨意图进行了及时干预,对稳定价格预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综合考虑国内外情况,未来我国仍面临较大的物价上涨压力。
  毋庸置疑,持续地稳定物价是当前和今后国家面临的重要民生和发展课题。实际上,物价是个古老的话题,从古到今,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物价的调控,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今天政府的物价调控应该说仍有很多积极的意义。

  用国家储备平抑物价

  古代用国家储备平抑物价的具体经济政策形式是平粜、平准,其内涵是国家建立平抑粮食和其它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金(本钱),实行粮食和其它重要商品的储备,在供求矛盾突出、价格波动厉害时,对市场进行吞吐调节。当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过猛时,国家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储备;当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过暴时,以低于市价出售储备货物,从而,将物价控制在一定幅度内。
  今天我们国家的储备制度,与古代的平粜、平准经济政策如出一辙。自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粮食、棉花、肉、糖等储备制度,也有了利用储备粮调控市场的十几年实践。然而我们的储备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像储备品种偏少,有些商品储备规模偏小,令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储备商品区域布局不尽合理,很多商品采取产地储备,没有考虑主要销售区域,影响应急调拨的效率;储备商品轮换不及时、统计不准确,等等,而这些问题主要与管理分散、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畅以及管理监督不够严格等有关。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商品储备体系,提高国家商品储备体系的效率,使之切实发挥调节供求、平抑物价的作用。

  国家的价格干预管制

  政府直接定价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西周时期,政府就对商品按品质“奠其贾”,经定价后方准上市交易。秦汉时,商品定价监管制度日趋成熟。汉代建立了定期评议价格的制度,政府有关部门每月之初评定一次物价,所定价格称为“市平”或“平贾”,商品买卖须依“市平”进行。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建立了物价上报制度,地方郡国每季度要向中央上报一次物价情况,以协调各地的商品价格。到了唐代,评定商品价格的时间周期更为合理,政府每十天就评估一次物价,叫“市估”或“旬估”,比每月一评更能适应市场供求行情的变化。此外,为了保证定价的公平合理,唐代政府还建立了物价评估法律制度:“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对私抬物价的行为予以严惩。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国,价格的干预管制也是政府调控物价的重要经济手段,而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更是事无具细地管理着商品的价格。最近一段时间物价不断上涨,CPI增幅已经连续几个月超过5%,国家有关部门实行了一系列措施控制物价,其中就不乏对物价直接干预的行为,发改委和地方政府的限价令、限涨令一道接一道。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市场是配置资源形成价格的主要力量,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平衡市场形成价格与行政干预价格的关系,将临时稳定物价举措与长远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结合起来,慎用价格干预措施。

  明码标价制度

  所谓明码标价制度,就是要求生产和经营者在买卖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制作价格标签或价目表,标明商品编号、品名、产地、规格、牌号、品质、等级、计价单位、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等内容。显然,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对于保证交易贯彻“正义原则”和“效率原则”有积极作用。西周时已实行明码标价,所谓“物楬而书之”,即将价格写(或刻)在楬(竹木标签)上,附于商品之上。秦朝法律规定:“有买及卖也,各婴其贾”。以后各代,“楬价名物”一直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中国建立以后,不论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市场经济时期,都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尽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可能有所不同。近期,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是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并要求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然而,明码标价制度先天地存在一些缺陷:第一,明码标价制度虽然能保证公开竞争,但不一定能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公平”;第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业或商品,由卖方或买方事先确定商品销售或购买价格和收费标准,不便及时反映供求信息,往往会给社会资源配置发出滞后的或错误的信息,并增加信息费用等等。因此,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新时期,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增强真实性、合理性与透明性。

  禁止价格欺诈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和而利”,即平等互利。价格欺诈违背这个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故为历代政府所禁止。西周市场管理机构“禁伪而除诈”,即包括禁止价格欺诈。唐宋明清诸朝法律规定,凡买卖双方意见不同,一方仗势强买强卖的;联合垄断价格,卖物时抬价,买物时压价的;与他人串通,迷惑欺骗对方以谋取利益的,都要处以杖(笞)刑,情节严重者按盗窃罪论处。
  现代社会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更是严加打击。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月9日、2010年11月29日又作了两次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欺诈行为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界定。针对当前价格秩序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历史上的名相管仲曾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没有充实的物质基础和丰衣足食的生活做保证,只能是个美丽的梦。当物价增幅过快时,当经济手段无法进行自身调节时,市场物价是需要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但愿如今的物价能够早日回到正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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