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血腥强拆有更好的办法
2011-09-28   作者:黎明(自由撰稿人)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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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波因强拆造成伤亡而被问责的官员人数,远超历年累计的被追责官员的总和。9月25日传出消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
  多年来我关注强拆以及对相关官员的问责。据我观察,2010年4月被判刑的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曹颍章,是中国第一个因强拆而被行政追责,并被法庭判决有罪的科级以上官员。我曾指出:“其人其案,似乎标志着结束了一个‘强拆均有功’的时代;同时也开启了一个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暴力拆迁民宅的官员搞不好或许也能获罪。”
  接下来,有了江西抚州市委对宜黄县2010年“9·10自焚事件”的追责,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免职;今年5月26日“钱明奇爆炸案”发生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区委书记傅清、区长习东森于当日被免职。
  虽然强拆中的恶性事件频发且民怨沸腾,但若非中央部门牵头查处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部分强拆伤人案件,此前被追责的官员不过仅偶尔倒霉的数人而已。此为血腥强拆长期存在于内地的原因之一。
  今年5月间媒体报道“国务院要求全国专项检查,确保再无暴力拆迁”,同时多部门密集发文对本系统提出要求,此为高层“痛下决心”之表现。而本年度之前涉案官员则有幸“获得赦免”,就连唐福珍自焚案中的责任人也逍遥法外。
  哪怕是对官员轻描淡写的处罚,似乎也来之不易。死了许多人,流了好多血,需要记住唐福珍等著名死者,也要记住更多的非著名死者。
  似如今这般处分涉事官员,我预计仍不能杜绝暴力强拆。除了动迁和“流转”,许多地方已经没了别的“经济增长点”和官员的“暴发点”,那么多人口需要豪华供养,“不强拆吃什么”的问题,理直气壮,其答案在体制内人士中共识度非常之高。而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官员口碑或威望,其实和普通百姓的感受关系不大,一些地方的“体制内民意”才是官员强拆决策的真正压力或动力之源。
  面对千万、亿万之巨的经济利益,面对“官员财政”难以为继的窘境,“向人民道歉”没什么了不起。况且,强拆举动引来中央部门查处的可能性并不大;况且,有些地方的司法和体制内力量,还会主动积极地制造“依法合规”的理由来实施强拆。在这重要的领域,法律有可能并非民众的挡箭牌,但作为个别官员的“铁布衫”和“不法堡垒”,倒是绝对不成问题。
  除了保障舆论监督权、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外,根本解决血腥拆迁问题的好办法,至少还有两种:一是减官简政;二是重拾“私宅不受侵犯”的古法,落实国民正当防卫权——后一条尤为重要。
  如此次监察部等四部门通报的一起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的违法强拆,被侵犯人持刀阻止强拆人员进入,砍伤1名协警和1名强拆人员,这一事件中的伤人者是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应依法判其无罪。有此判例,对血腥拆迁的威慑作用,则胜过处分官员。
  学界说到住宅权利,往往拿“亨利·史威特案”说事(1926年,美国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在街对面对他的住宅实施骚扰的白人,最终被判无罪。此案使住宅不可侵犯原则得以确立,在家庭受到无限自卫权保护的条件下,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融合)。其实,我国汉代的法律就规定,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杀之无罪,甚至规定,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即便闯入者被杀,杀人者也没罪。
  起码自汉代起,历代皇朝均持“毋故入人室律”,对侵犯住宅尤其是夜入民宅待之以严刑峻法,只是自私产制度被颠覆的时期之后,中国内地才没了对“宅权”的起码尊重。就这方面的“历史传统”而论,我们确实并不落后。
  我们不鼓励以暴制暴,但公民的合法“宅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严格说来,“恢复宅权”并不是个策略性的“办法”——这是正义原则的回归,属“大道”运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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